定製偽劣產品是否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共犯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諮詢類別:經濟犯罪檢察

定製偽劣產品是否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共犯

諮詢內容:某工程分包人為了降低成本,與偽劣產品生產銷售商約定如何生產偽劣的產品矇混過關。該情形下,該工程分包人是否構罪?如果構罪,是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還是與偽劣產品生產銷售商共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數額如何計算?

諮詢人:浙江省 金某某

解答專家: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對於偽劣產品的生產者,如果其明知生產的產品系偽劣產品,只要出現了該產品被銷售的情形,銷售數額達到追訴標準,該生產者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2.分包商與生產商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共犯。分包商與總包方的轉包合同,旨在根據總包方的招投標合同向招標方提供產品。分包商以降低成本為目的向製造商定製偽劣產品,主觀上具有明確的為銷售定製偽劣產品的故意,偽劣產品也用於銷售給招標方,根據共同犯罪理論,分包商與生產商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共犯。

3.關於銷售金額如何計算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刑法第140條、第149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佈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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