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什麼情況下可以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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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指人民法院對一行為人在法定時間界限內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根據法定原則及刑期計算方法決定其應執行的刑罰的制度。中絡宏博律所表示這種制度的實質在於,以一定準則,解決或協調行為人所犯數罪的各個宣告刑(包括同一判決中的數個宣告刑或者以上不同判決中的數個宣告刑)與執行刑之間的關係。
什麼情況下可以實行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的特點:
1、必須是以行為人犯有數罪。
2、以行為人所犯的數罪必須發生於法定的時間界限之內。
3、必須在對數罪分別定量刑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的並罰原則、並罰範圍和並罰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
這是適用數罪併罰的程序規則和實際操作準則。
中絡宏博律所表示根據刑法典第69條、第70條、第71條的規定,不同法律條件下適用數罪併罰原則的具體規則分為以下三種: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合併處罰規則
刑法典第69條規定表明,我國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及由此而決定的基本適用規則,是以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情形為標準確立的。因此,就基本內容而言,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合併處罰規則,與前述我國刑法中數罪併罰原則的基本適用規則完全一致。
2、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合併處罰規則
我國刑法典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法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根據該條規定,對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合併處罰規則,依特點可概括為“先並後減”。
3、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合併處罰規則
我國刑法典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根據該條規定,對刑法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合併處罰規則,依特點可概括為“先減後並”。
如何計算數罪併罰的年限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較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較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較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較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中絡宏博律所表示我國刑法中數罪併罰制度一方面體現着一國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質和特徵,另一方面從根本上制約着該國數罪併罰制度的具體內容及其適用效果。便與審判人員科學地對犯罪分子判處適當的刑罰,有利於保證適用法律的準確性,有利於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刑罰執行機關對犯罪分子執行刑罰和適用減刑或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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