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律師查詢公民人口信息規範及申請表
辦理律師查詢公民人口信息工作規範(試行)
豫公通【2018】254號
第一條 為維護公民人口信息安全,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律師因承辦法律事務,需要查詢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户口登記住址、照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常住人口信息登記項目內容的,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 律師查詢人口信息應當出具本人律師執業證書和註明律師姓名、具體查詢事由、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的律師事務所證明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函,並如實填寫《出具人口信息查詢證明申請表》。
第四條 律師查詢人口信息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被查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含由公安機關設置的户證辦理中心、辦證中心等機構,下同)或者縣級公安機關户籍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查詢單位)申請;需要查詢第二條規定登記項目以外內容的,應當向被查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
第五條 查詢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
第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詢單位可以不予受理,但應當説明理由:
(一)申請材料不全的;
(二)律師事務所證明未填寫具體查詢事由或未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的;
(三)申請查詢的事由不屬於承辦法律事務需要的;
(四)申請查詢的信息非户口登記信息範圍的;
(五)被查詢人姓名及公民身份號碼不詳,無法查詢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條 申請受理後,被查詢人常住户口現登記在外省的,查詢單位應當通過全國人口信息應用門户等信息系統查詢;登記在我省的,應當通過省級入口信息管理系統等信息系統查詢。
律師向被查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查詢户口登記信息的,查詢單位除查詢人口信息系統外,還應當查閲被查詢人的常住人口登記表、户籍檔案等材料。
必要時,可以根據查詢證明出具工作的需要開展調查核實。
第八條 信息查詢結果可以採用口頭告知、查詢人摘抄等形式。查詢人需要查詢單位提供查詢證明的,可以紙質形式提供,但不得提供查詢信息的電子文檔。
查詢單位查詢信息系統出具的查詢證明,應當提供被查詢人人口信息登記項目內容,並加蓋户口專用章。查詢單位查詢户口登記信息,除提供被查詢人人口信息登記項目內容外,還應當根據具體查詢事由的需要,提供被查詢人相應户口登記項目內容。
收到查詢證明後,律師應當在《出具人口信息查詢證明申請表》上簽名。
第九條 因律師提供的被查詢人信息模糊或者不準確等原因,查無結果的,查詢單位可以口頭告知或者出具無查詢結果的證明。
第十條 查詢結果證明,一般應當場出具。
因檔案管理、調查核實等特殊情形,確實無法當場提供查詢結果的,應當向申請人説明理由,並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查詢結果。
第十一條 《出具人口信息查詢證明申請表》和律師事務所證明等申請材料,以及查詢過程中收集的相關材料,查詢單位應當統一存檔備查,存檔期限一般不少於2年。
第十二條 人口信息及户口登記信息涉及公民隱私,申請查詢的律師和查詢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保密,不得違法、違規對外泄露。
對泄露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違規查詢、違規出具證明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律師因承辦法律事務,需要查詢本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需要,憑本人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等證件和證明材料申請查詢人口信息的,申請查詢的程序和要求可以參照上述律師查詢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範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
出具人口信息查詢證明申請表
查詢單位:
申請人信息 | 姓 名 |
| 性別 |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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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名稱 |
| 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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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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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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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電話 |
| 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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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詢人情況 | 姓 名 |
| 同字□ | 性別 |
| 出生日期 或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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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音□ | |||||||||
公民身份號碼 |
| 籍貫或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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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可能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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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單位職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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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查詢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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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查詢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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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説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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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請人承諾:所提供的證件證明真實有效,申請內容是真實的。若有填報不實或有將查詢結果用於其他用途以及泄露被查詢信息的行為,本人願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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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並出具查詢 信息情況記載 | 辦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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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請出具查詢______________信息的證明已於 年 月 日收到。 簽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