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要求解除合同是否還需要按照合同額繳納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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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要求解除合同是否還需要按照合同額繳納訴訟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比例分段累計交納,而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如果原告的訴請僅要求解除合同,沒有訴請具體金額,此時應該按照合同的標的額繳納訴訟費,還是應當將其視為非財產案件按照50元至100元的標準繳納訴訟費?
上述兩種不同收費標準繳納的案件受理費差別很大,舉例來説,合同額如果是1萬元,此時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需要繳納受理費50元,合同額是10萬元時,受理費為2300元,100萬時為13800元,而按照非財產案件標準收費,當僅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時,不論合同標的額是多少,都只需要在50元至100元的範圍內繳費對於原告,如果能夠按照非財產案件的標準繳費,將減輕其訴訟費用的負擔,合同的標的額越大,少繳納的費用就越多。對於到底按照何種標準收費,各地法院觀點不一,至今仍有爭議。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執行級別管轄規定幾個問題的批覆》中明確: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數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此時《訴訟費用繳納辦法》尚未頒佈實施。2006年《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頒佈實施後,實踐中對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如何收取訴訟費還是有不一致的做法,網民據此向最高院提出了意見。2010年最高院對網民反映的“關於解除合同案件訴訟費收取不一”的問題做出回覆,並登載在《人民法院報》,最高院認為: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僅以解除合同為訴訟標的,不涉及爭議金額或者價款的,應當按件收費。各級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必須嚴格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範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的解釋》發佈,其中201條第一款規定:既有財產性訴訟請求,又有非財產性訴訟請求的,按照財產性訴訟請求的標準交納訴訟費。如何理解“財產性訴請”成了把握交納訴訟費標準的關鍵,要求解除合同屬不屬於財產性訴請?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民轄終85號裁定中對這個問題作了答覆,最高院認為:不論是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還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均應視為對合同內容相關財產的處分,屬於財產性訴請,應以合同金額確定案件標的額;同時要求違約金的,以合同金額和違約金數額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額。同年最高法在(2019)最高法民轄終459號案件中也延續了上述觀點。雖然最高法已經在相關判決中表達了自己的意見,但我國並不是判例法國家,各地法院在收費中仍存在不同觀點。因此,當事人在起訴解除合同時需要做好按更高標準繳納訴訟費的準備,以及可能的因涉及金額過大被移送上一級法院管轄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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