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解除合同有訴訟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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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解除合同有訴訟時效嗎?

一、要求解除合同有訴訟時效嗎?

合同解除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解除權的行使期間不等於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時是一定事實狀態即權利不行使的持續期間,它以該事實狀態的發生為起算點;而訴訟時效的時,是一定權利的法定存續期間,它以該權利的取得為起算點。

1、在協議解除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損害賠償的約定時,依其約定;無此約定時,則無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於訴訟時效,其起算點應為當事人約定的支付損害賠償金的期限屆滿的次日。

2、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目的而解除,一般無損害賠償,但在因是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發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當事人未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等情況下,可能存在着損害賠償。此類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於訴訟時效,其起算點為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時。

3、在第三人的過錯行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因此而解除時,債務人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於訴訟時效,其起算點為違約責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時。

二、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解除合同是沒有時效限制的,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兩種情況,如果員工在工作中存在過錯行為,給單位造成了損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勞動者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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