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律師事務所解析——非法集資刑事司法解釋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5W

關鍵詞:虛擬貨幣交易、網絡借貸、融資租賃、非法集資

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律師事務所解析——非法集資刑事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新的《解釋》)已於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0次會議通過,並於2022年2月23日公佈,新的《解釋》將於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的司法解釋出來,要了解修改的背景信息、對於非法集資進行了哪些調整及修改、對於定罪量刑又發生了哪些變化?對於非法集資案件又會帶來哪些影響。吳斌律師跟大家一起進行解讀。


一、新的《解釋》修改完善的背景信息

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高一部”於2014年出台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於2019年出台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刑法條文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三檔法定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提高了集資詐騙罪最低法定量刑(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及集資詐騙罪產生了重大影響,迫切需要對《解釋》進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改的重點,修改完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及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同時,進一步修改完善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徵要件和行為方式,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罰金數額標準,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競合處罰原則,明確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等內容。


三、修改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徵要件,增加了虛擬貨幣交易等涉及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

保留了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及社會性等四個特徵要件不變,並增加了網絡借貸、虛擬貨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

同時針對養老領域非法集資突出問題,增加“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情形,為依法懲治P2P、虛擬幣交易、養老領域等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依據。


四、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調整及修改

1.不再區分自然人犯罪及單位犯罪處罰標準,適當提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入罪標準;實際上是對單位犯罪從嚴懲處。

2.提高了第一檔入罪標準(如: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對象150人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按照數額入罪標準的五倍確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標準(即500萬元以上);按照數額巨大標準的十倍確定“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標準(即5000萬元以上),總體上,有規律的數額標準,方便了記憶及適用。

3.增加了“數額+情節”的入罪標準。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萬元以上,且同時具有”曾因非法集資受過刑事追究的、二年內曾因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的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三者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雖説是提高入罪標準,但同時也是強化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打擊力度及打擊範圍。


五、積極退贓退賠情節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量刑的影響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強調了資金的認定方式。

根據退賠退贓的時間先後順序,確定量刑的裁量權標準,積極鼓勵行為人退賠退贓。“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提起公訴後退贓退賠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如果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的資金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在提起公訴前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積極退賠退贓情節作為法定量刑情節。因此,修改後的新《解釋》也作了相應的修改,相對舊法,新法確實得到了完善。


六、集資詐騙罪定罪量刑作了調整和修改

1.不再區分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處罰標準。

2.調整數額標準。集資詐騙罪的第一檔入罪數額標準不變,第二檔數額巨大的標準100萬元【原第三檔“數額特別巨大”(100萬元)】,保持了案件量刑相對平穩。第二檔法定最高刑期提高到無期徒刑。

3.增加了“數額+情節”的入罪標準。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可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從而達到集資詐騙罪的入罪標準。吳斌律師認為該兜底條款實際上是強化對集資詐騙罪的打擊力度,留給辦案機關更大的裁量空間。


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及集資詐騙罪的罰金適用問題

以解釋的形式,將判處罰金的數額幅度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一檔、第二檔、第三檔以及集資詐騙罪第一檔、第二檔的量刑情形掛鈎,該罰金數額標準;但是,仍然無法避免司法實踐中會出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一檔罰金100萬元,而另案可能出現第三檔罰金數額50萬的情形出現。也可以理解為留給辦案機關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空間。

1.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一檔(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罰金數額標準為: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檔(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罰金數額標準為: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檔(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罰金數額標準為:五十萬元以上罰金。

2.犯集資詐騙罪,第一檔(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罰金數額標準為: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檔(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罰金數額標準為:五十萬元以上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競合的處罰原則

2013年“兩高一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鑑於實踐中存在詐騙型傳銷和經營型傳銷的情形,通過傳銷手段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據此,修改後新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通過傳銷手段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同時又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新的《解釋》再次明確,行為人的一種行為觸犯數罪,不應數罪併罰,而應擇一重罪定罪量刑。


九、單位犯罪及法律適用問題

“單位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通過法條可知,新的《解釋》加大了對單位非法集資犯罪的懲罰力度。

修改前及修改後的法律、司法解釋,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確定適用。

孫律師結語:

綜合以上解讀,新的《解釋》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作了重大修改的背景下修改完善,增加了“虛擬貨幣交易”、“養老領域”、“網絡借貸”、“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集資的行為方式,並對定罪量刑、退賠退贓及罰金數額標準等內容作了較為完善的修改,提現了司法機關切實維護金融管理秩序和國家金融安全的決心,同時也對刑事辯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上內容由河北省保定市孫術校律師專業團隊友情提供,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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