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需要公證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導讀: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是不需要公證的,因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下達成的共識,所以不需要公證,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公證不是必經的過程。下面聽下北京安嘉律師事務所是如何介紹的。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需要公證嗎?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需要公證嗎?

1.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是否經過公證?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不需要公證。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係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決定離婚時應認定其效力。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離婚時,財產應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分割協議的達成條件是離婚。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的生效條件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附條件,因為其達成需要離婚雙方的同意,任何一方都可以決定是否成功,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具有約束力,不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有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將該協議作為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應當根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同意離婚,離婚後財產和債務如何處理,孩子由誰撫養的協議。因此,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其中關於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該是混合合同。這和離婚訴訟是複合訴訟的道理是一樣的。

2.協議離婚有哪些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條款無效。首先,我國法律解除婚姻採取登記要件原則和訴訟要件原則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可以選擇登記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兩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者離婚訴訟,不能解除夫妻婚姻關係。

其次,當事人的離婚意向可能會隨着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知力等因素的變化而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署離婚協議後反悔同意離婚是正常的。婚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同意離婚”的表述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證明夫妻關係已經出現重大裂痕的證據。

如果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雙方同意離婚,完全可以直接去當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但在此之前需要寫好離婚協議書,交給婚姻登記機關。但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涉及財產分割,無需辦理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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