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可以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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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可以仲裁嗎?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可以仲裁嗎?

離婚協議不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三、一方將自己的個人財產贈與另一方的,離婚協議能否撤銷?

1.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民法典》合同編,不能撤銷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離婚協議屬於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民法典》合同編,也就不適用於《民法典》合同編中關於贈與的規定。因此,男女達成的離婚協議,是不能引用《民法典》合同編關於贈與的規定,是不能撤銷所謂的“贈與”的。而且,男方將其個人財產處理給女方可以看作是對對方的一種幫助、一種經濟補償,而非贈與行為,是建立在原有的婚姻關係這種特定的人身關係基礎上的,是達成離婚協議的基礎,是不能隨意撤銷的。

2.婚姻登記機關確認過的夫妻離婚協議,具有確定的效力,不能隨意撤銷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訂立財產分割協議,只要是在正常情況下籤訂的,即只要雙方不存在訂立協議時欺詐、脅迫等特定情況下,就是認可其效力的。也就是説法院審理,只是審理有無欺詐、脅迫等等特定情形,而並不是要重新進行分割。

3.即便是一種贈與,因其道德義務性,也具有不可撤銷性

鑑於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目的而設,其所涉及的財產分割、子女撫育條款等均系出於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的動機,因此,男方基於離婚事由將自己婚前的個人財產處分給女方的行為,可認定是一種目的贈與行為,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他內容均已履行的情況下,應視男方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那麼離婚協議書就不是必須要有的了。只有在協議方式下解除夫妻關係,才會對離婚協議書有強制性的要求,當事人先充分協商,在自願、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籤訂的離婚協議書,之後才有可能具有法律效力,但這樣的協議書也不會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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