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 - 你應該知道這些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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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你應該知道這些知識

一、起訴離婚所需的材料

1離婚起訴狀

起訴離婚,首先需要準備離婚起訴狀,那怎麼起草離婚起訴狀呢?

1標題“民事起訴狀”,因為離婚案件屬於民事訴訟案件,因此應當將標題寫為“民事起訴狀”。

2寫明原、被告雙方的基本信息,一般是雙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證號、住所地和聯繫方式。

3寫明訴訟請求,一般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有關子女撫養問題的請求(如撫養權歸屬、撫養費金額及支付方式、探望權內容等)、有關財產分割方面的請求(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另外可以結合具體情況,寫明關於離婚經濟補償、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損害賠償等方面的請求。

4寫明事實和理由,概括一下雙方何時結婚、何時生子、因何原因離婚等情況。

5具狀人(一般是原告或原告代理人)的姓名和日期。

民事起訴狀建議至少準備一式三份,兩份立案時交給法院,一份自己留檔。

2身份及身份關係證據

1身份證據:主要是雙方的身份證,提交複印件即可,用來證明雙方的基本身份信息。如果沒有身份證或身份證遺失,户口簿、駕駛證、軍人證、僑胞證、護照、公安機關的户籍證明、居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官方證件或證明也可以作為身份證據。

2身份關係證據:主要是雙方的結婚證,用來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婚姻關係。如果結婚證遺失,可去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檔案館開具證明。如果男女雙方沒有進行登記,構成事實婚姻關係的,要提供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婚姻關係的證據,如男女雙方單位出具的證明、居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或其他能證明案件情況的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證明雙方是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

3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

離婚判決與否的重要標準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因此這類證據非常重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這類證據主要有:

1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注意法律上認定夫妻分居滿兩年的標準非常嚴苛,不僅要求要求夫妻雙方在兩個不同的地址居住,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而且要求必須是一方主動不想和另一方在一起生活而分居,理由不能是兩地工作、跨國學習、外地就醫等等客觀原因;此外還要求持續滿兩年這中間如果兩人又和好了,又共同生活了,再重新分居了,時間是不能累計計算的。因此蒐集證據時要注意儘量符合上述標準。

2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重婚是指已經結婚,但在婚姻關係期間又和他人結婚。與他人同居,是指長期穩定和他人保持緊密的關係,比如與他人在外形成定點居住,如果只是偶爾、短暫和他人出軌或婚外情,一般不認為是與他人同居。

3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比如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病歷資料、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

4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刑事犯罪的證據:比如公安機關的處罰記錄、法院的判決書、其他單位的證明或記錄等。

5一方曾提起過離婚訴訟的證據:用於證明曾經提起過訴訟,但夫妻感情沒有和好,而是繼續惡化以至破裂的情況。比如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或者法院的證明材料等相關證明。

6一方被宣告失蹤的證據:比如法院的宣告失蹤判決。

7其他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視個案不同情況判斷。

4子女撫養相關的證據

1子女基本情況的證據:主要子女的出生證明、身份證明、在讀學校或幼兒園出具的證明等相關證據,用來證明子女的生活、學習、撫養等基本情況。如果是非婚生子女甚至在對方不認可的情況下,還需提供親子關係方面的證明材料。

2爭奪子女撫養權的證據:主要是證明自己撫養子女對子女身心健康更有利或自己無生育能力的證據,比如證明自己的工資收入或經濟條件更有優勢,證明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環境等方面更有優勢,證明自己及自己父母更能給予孩子陪伴和照顧,證明孩子有長期與自己生活的習慣,證明對方存在不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無生育能力可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主張的證據。

5.家庭財產證據

1夫妻共同財產證據:比如存款、房產、股票和基金份額、其他有價證券、共同經營的公司等,應當列明財產性質和詳細信息,提供相應的權利憑證,如銀行存單或存摺、房屋產權證書、房屋租賃合同,經營公司的應提供出資證明、股權證明等。如果財產已經轉移,還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2夫妻共同債務證據:應當列明債務形成過程、用途和金額,提供相應的借款合同或其他憑證。

3雙方經濟狀況證據:主要關於夫妻雙方的收入情況以印證共同財產、債務等相關情況的證據,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6需要經濟補償或經濟幫助的證據

1需要經濟補償的證據:主要是證明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證據,這其實是法律對家務勞動價值的尊重與肯定,是對家務勞動者或家務貢獻者遺失利益的一種補償。

2需要經濟幫助的證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因此,弱勢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幫助。這種證據主要是弱勢一方有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狀況等的證明。

7離婚損害賠償證據

如果是因為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等原因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要求對方給予離婚損害賠償的,應當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等證據。這裏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存在一定重合,因此不再贅述。

二、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

離婚案件一般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居住,就直接向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即可。如果夫妻雙方分居在兩個不同的區域,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離婚的可能結果

起訴離婚時,會因不同情況導致訴訟結果有一定差異。

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家庭暴力、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法定情形,一般法院不會判決離婚一般性的爭執輕微的打罵、出軌或婚外情、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訴訟中順利離婚。此時即使上訴二審法院可能也還是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而且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家庭暴力除外),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要在判決生效後的六個月後再起訴,這時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或者判決不離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也會判決離婚。

2雙方都同意離婚,對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意見不同

這種情況,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先會組織雙方協商調解,如果協商不成,法院再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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