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潛規則 - 你知道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離婚潛規則,你知道嗎?

“我要和你離婚!”“我不同意,你去法院告去吧!”這樣的吵架我們也許很多時候都能聽見,但是離婚真的那麼容易嗎?訴訟離婚中,是有一些潛規則的哦?這你知道嗎?接下來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裁判要點

潛規則一:實際上你們已經沒有感情,但法院不一定第一次就能判決離婚。

“我要和你離婚!”“我不同意,你去法院告去吧!”以上的話,也許他不止對你講了一百遍。或許你們早已分牀睡,甚至分居,雙方已早不相互履行夫妻義務,甚至你更加無法記得上一次同房是什麼時候了。即使是這樣,法院會判離嗎?答案是:不一定!

因為法官審案,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則,運用自己的判斷來確信你們是不是感情確已破裂。只有法官認為你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前提下,第一次起訴,法官才會判決離婚。一般情況可參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即使一方存在上面的情況,就可以離嗎?答案:不一定。因為你能證明對方存在上述情況嗎?當事人自己是無法組織證據,也無法運用證據的。

考慮到子女的撫養、老人的贍養等影響家庭的穩定的因素,我國的離婚法律制度,都一貫體現着一個指導思想:保障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因為無數事實説明,輕率離婚往往和造成個人悲劇。

基本案情

原、被告於2007年5月經人介紹認識,於2007年7月在郫縣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結婚後因原告生病住院致使夫妻雙方在經濟上發生糾紛,原告以被告不關心照顧為由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裁判結果

家庭的和睦,要靠夫妻雙方共同努力,只要原、被告雙方能互敬互愛、相互體貼、諒解,相互理解和溝通,其夫妻關係是能夠得到改善的。同時,原告錢某某在訴訟中並未向本院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故對原告錢某某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效力與衝突規避:終審判決有效 參考適用

釋評匯注:

1.在在電話或網絡諮詢的時候,當事人經常問到“我再也不可能和他在一起了,可不可以一次性的處理掉?”“他對家庭一點責任感都沒有,我們早就沒有感情了,為什麼法院第一次不判離?”“像我們這種情況,為什麼第一次不判離?”對於這些問題,較少處理婚姻家庭案件律師也非常困惑,統一回復為“司法慣例”;至於為什麼,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權”。事實上,在婚姻法相關的法律條文,本律師並沒有找到關於起訴離婚次數與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存在必然聯繫的條文。剛開始接觸婚嫁家庭的案件的時候,我也有過困惑。通過與法官、律師交流,和代理的具體案件,筆者發現對於這個問題還是有規律可循。

既然如此,那麼法院“第一次判不離,第二次判離”的潛規則又何源起的呢?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外,法官自由裁量的內心依據是什麼?以前的理論着重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這四方面分析。但筆者認為,新《婚姻法律》實施後,法官判決雙方當事人是否符合離婚條件,更多的是從夫妻關係的現狀來考慮:

 一、感情是否破裂

關於是否會判決雙方離婚,法官首先會考察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雙方感情在程度上是徹底、全面的破裂,而不是某些方面的破裂;時間上是已經破裂,而不是將要或剛剛開始破裂;現實表現上,是真實有破裂;而不是虛假的或當事人主觀上的破裂,更不是暫時的衝突或一時的衝動。

關於感情破裂的條件可以説是最清晰也是最模糊的。很多離婚案件並不存在上述規定的比較惡劣情況,常見的就是,經濟糾紛不負家庭責任;個人成長差異;性格、個人興趣的差異;移情別戀;相處時間不足;缺乏相處的技巧和方法;子女教育;宗教信仰等“無錯離異”,對於這些情況就法院的審判留下了許多自由心證的空間。當然在是否准予離婚的問題上,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是無可厚非的。婚姻和感情很多時候是非常複雜的,對於由人心而生的情感應由人去感知,而理性的規定是無法進行詮釋的。由法官通過對於當事人的訴訟過程中的表達、情緒變化來判定雙方感情情況,是否應准予雙方離婚。

二、有無和好可能

有無和好可能,是法官考慮是否判決雙方離婚的重要考慮點。我國曆來將家庭視為國家的細胞,細胞的穩定上升到國家的和諧發展。

作為法官雖然代表國家執掌司法審判權,但囿於中國傳統文化和社會經驗,一般來説法官也是“勸和不勸離”的,但凡雙方存在和好的可能,法官也樂於通過司法判決的方式,給予雙方一次機會。那麼法官是如何判斷的着眼點是什麼呢?一般來説,是通過以下兩個方面。第一,考慮雙方的矛盾是暫時性的還是原則性的。本律曾代理過一個案件,雙方系自由戀愛,婚後未與父母同住。後因父母年老,不得不搬來與子女同住。因生活瑣事,婆媳關係惡化,導致女方訴到法院。法官審理後則認為,雙方之間感情基礎牢固,不存在根本矛盾,雙方應冷靜思考、加強溝通,最終判決不離。第二、看起訴離婚一方的態度是否堅決。曾一個案件,男方出軌,女方起訴來法院,男方堅決不同意,希望女方給其一個改過的機會,考慮到了原告對於離婚的態度可能有所緩和。考慮到女方可能念及夫妻多年的感情基礎或者未成年子女的因素,此時,一般有經驗的法官即使是調解不成,也不會貿然的判決離婚。

 三、是否能夠“案結事了”

法院考量的第三個問題是,能否做到案結事了。筆者在上海工作時,因為上海的住房本身就非常緊張,因為離婚後住房問題沒有辦法解決,而法院不判離。雖然將非感情因素作為是判決是否准予離婚的先決條件,有違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但是,中國司法的一個特點就是,除考慮法律效應,還要考慮社會效應。故律師在處理類似房屋問題無法解決、患病或年老一方無人照料等離婚案件時,我們除了去談法律觀點,更應該正視社會現實,多與法官、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盡力與調解的方式處理該類糾紛。

 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次數

法院最後考量的問題是,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次數。雖然法律沒有規定離婚次數與叛離並沒有必然聯繫,但並非毫無關係。隨着判決不離婚的次數越多增加,法官判決不準予離婚時的心理壓力也會增大。畢竟“強扭的瓜不甜”,當事人的反覆的起訴離婚,已經非常明確的表明了雙方在感情上無法調和的肉在矛盾。“鞋子合不合腳只有腳知道”,如果此時法院還一味撮合,判決雙方不予離婚,不僅可能激化雙方的矛盾,甚至釀成社會矛盾,這絕不是聳人聽聞。堅持感情還可以挽回,替當事人思考,也違背了《婚姻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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