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約定抵押房產 - 但未辦理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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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欠條約定抵押房產,但未辦理抵押登記

不動產抵押合同成立並生效,抵押權因未辦理抵押登記而未設立,債權人可以主張抵押人在抵押物價值的範圍內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不能就抵押物主張優先受償。

01基本案情

原告郝某某借用甲公司的資質承包了乙公司開發的某小區外牆工程,完工後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75480元,但甲公司未將上述款項支付給郝某某。2022年4月23日,甲公司向郝某某出具欠條一份(該欠條上蓋有甲公司公章,公章處有其法定代表人閆某某簽名,欠條上另有閆某某的配偶劉某某簽名),約定:甲公司欠郝某某工人工資175480元,甲公司承諾2022年5月15日支付一半,5月底前付清;同時約定:用XX小區C6號樓4單元601室作為工人工資的抵押。

法院另查明,該房產系被告劉某某與被告閆某某的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未辦理抵押登記。因逾期未付款,原告郝某某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閆某某、劉某某支付工程款175480元及利息並由三被告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被告劉某某到庭應訴後對郝某某主張的事實無異議。

02案件審理重點

被告劉某某、閆某某是否應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欠條中關於將XX小區C6號樓4單元601室作為抵押的約定,系合同抵押條款,因該房產抵押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並未取得抵押權,但未取得抵押權並不影響抵押條款的效力,該抵押條款自欠條出具時成立並生效,被告劉某某、閆某某應在該房產價值範圍內對甲公司的欠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03裁判結果

一、由被告甲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支付原告郝某某1754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3.7%計算,其中以87740元為基數,自2022年5月16日起計算至2022年5月31日止,以175480元為基數,自2022年6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

二、被告劉某某、閆某某在XX小區C6號樓4單元601室價值範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04案例解讀

本案系因借用資質進行施工而引發的糾紛,雖然借用資質進行施工的行為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原告郝某某承包的工程實際施工完成,建設單位也已將工程款支付至甲公司,甲公司應當及時轉付郝某某。因甲公司未及時付款而出具的欠條,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甲公司應承擔付款責任無爭議,爭議在於閆某某、劉某某是否應承擔責任。

欠條中雖然有被告閆某某、劉某某二人的簽名,但閆某某的身份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其簽名簽在了甲公司的印章處,無法推翻其簽名為職務行為,被告劉某某在欠條中僅有簽名,並未表明是以債務人、保證人或者見證人等何種身份所籤,結合欠條中所表明的“公司承諾還款”、“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等字樣,不宜直接認定被告劉某某、閆某某為共同債務人。

欠條中約定以被告閆某某、劉某某的夫妻共同房產進行抵押,雖然未辦理抵押登記,但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所規定的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區分之原則,該抵押條款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判決債務人在房產價值的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也是依據雙方的抵押合意,抵押人承擔的是對抵押合同未履行的違約責任。

簽訂了抵押合同而未辦理抵押登記,《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另一種補救方式,即:債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如果因其他可歸責於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導致不能辦理抵押登記的,債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在約定的擔保範圍內承擔責任。具體本案而言,原告既未要求被告辦理抵押登記也未主張對房屋行使優先受償權,而是要求抵押人承擔連帶共同還款責任,言下之意即放棄物權轉而要求行使債權,法院認為該主張符合立法含義,因此判決予以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區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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