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屋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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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屋抵押登記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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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房屋抵押登記


為了保證房屋抵押的效力以及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我國法律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辦理登記時,抵押當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二)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三)抵押登記申請書;

(四)《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以預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六)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七)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產評估報告;

(八)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對抵押申請進行審核,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在登記受理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書面答覆,並予以登記發證:

(一)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交由抵押人收執,同時向抵押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二)以預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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