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修改無證據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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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

合同被修改無證據如何認定

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提交法庭的合同存在單方塗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應持有的合同原件或者相關證據的,其主張難獲法院支持

規則描述

買賣合同訂立時,通常在條款中會明確“本合同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進入訴訟後,一方若認為對方提交的合同存在單方塗改添加,只需拿出己方持有的合同或者相關證據便是非立判。在雙方締約過程中,如需要對已打印好的合同文本的條款調整,可直接在一式兩份的合同上做一致改動,改動之處加以雙方簽章更為妥當,但若不加簽章,因為雙方各執一份,通常也不會就是否存在單方改動發生爭執。此種合同訂立時雙方意思一致的塗改添加,不同於合同訂立之後的變更,後者適用《民法典》第502條的規定。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提交的合同存在單方塗改,應提交相關證據。

買賣合同中,添加、塗改、手寫部分若不能排除嫌疑係後來單方添加的,法院對相關部分無法予以認定。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努力引導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謹慎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同時,也要準備好產生該類糾紛後的應對之策。

適格主體的判斷

買賣合同塗改的情形多出現在合同中手寫添加抬頭,或者締約後添加印章,需要判斷是否為適格主體的情形下。如果不能排除合同義務一方擅自添加合同權利主體而在訴訟中予以認定,必將導致市場交易秩序的混亂。在此情形下,大多時候是提出訴求的一方當事人去證明被提及主體是否為適格對象,以及雙方之間是否存在涉案合同的買賣關係;若其舉證不充分,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被訴是或者不是適格主體的一方並不需要去證明,或者説其很難證明自己為什麼是或者不是涉案法律關係的主體。

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一種情況:買賣合同的買受方以個人名義訂立合同,簽約後添加公章,且該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已付款項均由個人支付。出賣方以此時的公章並非締約時添加為由起訴簽約的主體非案件的適格主體。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在締約、結算、付款時均以個人名義進行,且被告未舉證證明其系代表公司履行職務行為,故被告系本案買賣合同的買受方,該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

雙方合意的判斷

要判斷買賣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已擬定好的合同中手寫修改、添加的內容是否系雙方的合意行為,可以參考以下幾方面(不完全歸納)進行判斷:(1)修改、添加部分的內容是否實質性變更了原合同中已擬定的部分內容。(2)修改後的合同是否經另一方審核並加蓋了印章和騎縫章。(3)其他。如合同修改、添加部分內容實質性變更了原合同中擬定的內容,但是該修改、添加已經經過了另一方審核並有加蓋印章之類的外部公示行為。上述這些行為足以表明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締約修正條款的承諾和終局性合意確認,故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客觀真實,合同中修改、添加部分的內容系雙方的合意行為,依法應予認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手寫、修改、添加部分加蓋的印章不具有合同印章效力,此時爭議內容可能會被認定為約定不明或未約定。

偽造單證問題

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部分條款或者銷貨單、送貨單、收貨單、收據、對賬單等重要涉案證據塗改或者有“事後添加”嫌疑的情況而影響合同實際履行時(如影響合同履行金額、履行主體),首先要判斷該單據是否系偽造。若是偽造的則其涉及的事實不真實;若非偽造,再繼續判定該塗改之效力,結合相關因素看雙方是否能對該塗改作出合理説明,是否有證據表明該塗改系後來添加的。如該塗改是後來添加的,則審查其是否為買賣合同雙方合意的產物,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邏輯、習慣和情理。

買賣合同糾紛中涉及的供貨單等重要單據上,若供貨數量有塗改調整,需要判斷其是否因送貨時實際收貨量有變化;若金額有塗改,需要判斷其塗改是否在合理範圍內。如因送貨時數量變化或者金額合理範圍內的塗改,則應視為對供貨數量、金額的合理變更,應以變更後的數量為準。[7]

此外,在買賣合同糾紛中原告主張合同或單證中存在部分金額塗改,但數額均是大寫改小寫、小寫改大寫等符合日常經驗法則的情形時,該結算金額對被告具有約束力,被告應當按照該結算金額支付貨款。

補充、變更協議問題

涉案合同中存在補充塗改且已經過蓋章確認,但合同正文中約定了“本合同內容以打印體為準,任何內容的修改或補充均需簽訂補充或變更協議”的情形下,補充、變更協議是否有效是一個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若補充、變更協議真實有效,那麼合同補充、塗改部分則可能無效。在此情形下,若雙方已經按照補充、變更協議實際履行完畢,並未對該合同補充、變更協議提出應予撤銷、變更或者無效的請求,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協議存在無效情形,也未對該補充、變更協議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該補充、變更協議依法有效

塗改構成新的要約

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因增加了手寫備註內容才簽訂合同,且備註內容對合同提出了新的要求,屬於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依據《民法典》第488條的規定,要求增加手寫備註一方當事人的簽字行為不能視為承諾,應屬其提出的新要約,此時雙方合同尚未訂立。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新要約作出有效承諾後,合同成立,包括手寫添加備註部分內容的合同全部內容對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均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塗改、添加後舉證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例如,買賣合同中所涉備註部分與主體內容非同一次打印形成,又無更多證據佐證,尚不足以據此認定備註部分系事後添加所為的。

當買賣合同中確有塗改,但被告一方在該塗改處按指模並在旁邊簽字,依據常理,該按指模及簽字應在塗改原手寫內容後形成。此時需要判斷塗改痕跡是否與原告舉證塗改前的內容相符合,若塗改前痕跡與訴訟一方主張的符合,則其能夠獲得支持。若塗改前痕跡依舊與其主張不符合,則其主張難獲支持。

塗改後的締約過失責任

若雙方當事人的買賣合同中均存在筆跡相同的手寫添加部分,但在訴訟中雙方對此各執一詞,且沒有雙方公司及各自主要負責人的簽章,其中一方認可雙方曾就此磋商,另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將所持的買賣合同中該部分單方畫掉,後者即存在締約過失。綜合考慮一方存在締約過失及主張該案證據在形式上存在的瑕疵等情況,若該方主張手寫添加部分無效或者主張違約金等,一般不會得到支持。

本條規則在國際貨物貿易糾紛中也有一定的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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