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刑事律師説法 - 網上逃犯可以異地自首嗎?準自首的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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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眾所周知,發生違法犯罪行為後逃逸的犯罪分子是可以主動投案自首的,針對自首行為,可以就具體案件情況給予一定的量刑從輕,那網上逃犯可以異地自首嗎?

瀋陽刑事律師説法:網上逃犯可以異地自首嗎?準自首的成立條件?

  一、網上逃犯可以異地自首嗎

  網上逃犯可以異地自首。異地自首犯罪分子一般會被遣送回案發地。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準自首的成立條件

  準自首(特殊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其成立條件如下:

  (一)主體必須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一般認為,被“採取強制措施”是指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採取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與逮捕。

  (二)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首先,行為人必須如實供述本人罪行;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必須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根據司法解釋,對於司法機關已掌握與還未掌握的判斷,應區分不同情形:如果該罪行已被通緝,一般應以該司法機關是否在通緝令發佈範圍內做出判斷,不在通緝令發佈範圍內的,應認定為還未掌握,在通緝令發佈範圍內的,應視為已掌握;如果該罪行已錄入全國公安信息網絡在逃人員信息數據庫,應視為已掌握。如果該罪行未被通緝、也未錄入全國公安信息網絡在逃人員信息數據庫,應以該司法機關是否已實際掌握該罪行為標準。

  三、單位犯罪的自首

  刑法沒有將自首制度限定為自然人犯罪,因此,對單位犯罪也應適用自首制度。單位犯罪案件中,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而自動投案,如實交待單位犯罪事實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待單位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單位自首。單位自首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未自動投案,但如實交待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拒不交待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應當認定為自首。單位沒有自首,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並如實交待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認定為自首。

網上逃犯可以異地自首。但異地自首犯罪分子一般會被遣送回案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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