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要符合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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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的構成要件

代位繼承要符合哪些條件?

 

 

地位相當於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代位繼承人

 

民法典》第1128 條第一款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1被繼承人死亡

 

2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3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沒有喪失繼承權

 

內容:

1由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子女(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以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地位,分配被代位繼承人(若活着時)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2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民法典繼承編解釋()》第14]

 

補充説明:

1(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不享有代位繼承權[《民法典繼承編解釋()》第15] (見例1)

 

2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民法典繼承編解釋()》第16]

 

3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以適當分給遺產[《民法典繼承編解釋()》第17]

 

4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1129 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民法典繼承編解釋()》第18條」

 

地位相當於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的代位繼承人

 

1128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1被繼承人死亡

 

2被繼承人無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3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4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沒有喪失繼承權

 

由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兄弟姐妹( 被代位繼承人”)子女,以第二順序法繼承人的地位,分配被代位繼承人(若活着時)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128條第一款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民法典》第1128條第二款規定:“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民法典》第1128條第三款規定:“代位繼承人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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