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要符合哪些條件?
代位繼承的構成要件
地位相當於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代位繼承人
《民法典》第1128 條第一款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1、被繼承人死亡
2、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3、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沒有喪失繼承權
內容:
1、由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子女(即“ 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以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地位,分配被代位繼承人(若活着時)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2、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第14條]
補充説明:
1、與(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不享有代位繼承權[《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第15條] (見例1)
2、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第16條]
3、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以適當分給遺產[《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第17條]
4、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1129 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第18條」
地位相當於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的代位繼承人
第1128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1、被繼承人死亡
2、被繼承人無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3、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4、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沒有喪失繼承權
由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兄弟姐妹( 即“ 被代位繼承人”)的“子女”,以第二順序法繼承人的地位,分配被代位繼承人(若活着時)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128條第一款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民法典》第1128條第二款規定:“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民法典》第1128條第三款規定:“代位繼承人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