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要符合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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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那麼想要行使債權人代位權,要滿足哪些條件和要求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要符合哪些條件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73條和《合同法解釋(一)》的相關規定,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1.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

多數人享有債權的,各債權人可獨立行使代位權,也可共同行使代位權,如果其中一個債權人已就某項債權行使代位權而獲得滿足,則其他債權人不得再就該項債權行使代位權,然而這並不妨礙其就其他債權行使代位權或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履行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否則因違反該項義務而給債務人造成損害的,由債權人予以賠償。

2.債權人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在我國,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必須藉助國家司法機關的公力救濟手段,禁止債權人的私力救濟。這主要是基於以下兩點:第一,只有通過裁判方式才能保證某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能夠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第二,只有通過裁判方式才能有效地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如防止隨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或將債務人的權利用以衝抵自己的債權,同時也能夠有效地防止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次債務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而發生的糾紛。

依《合同法解釋(一)》第14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出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5條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後,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13條的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13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後,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在清償範圍內歸於消滅。

3、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範圍,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範圍為限。

4、對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也不是毫無限制的。

對於債務人的效力:

(1)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2)債務人對其債權的處分權因代位權的行使而受到限制。

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1)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處於被告的訴訟地位,可以向債權人主張自己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

(2)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對債權人的效力:

(1)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後,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符合管轄和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管轄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中止代位權訴訟。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2)債權人只能在本人債權額內提起代位權訴訟,也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範圍。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3)經法院審理確認代位權成立並經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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