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故事——增設不滿兩週歲子女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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帥氣的小明與民法典的故事,想必大家都看過了。在小明還是一個胎兒的時候,民法典就賦予其繼承和受贈的權利,小明順利出生,後來開始呀呀學語、蹣跚學步、逐漸長大。後來小明遇到了美麗大方的小紅,於是兩人登記結婚,建立了家庭。婚後不到一年,他們的兒子大白出生了。小明正值青年,既然已經成家又晉升為父親,想在年輕力壯時期,努力拼搏事業為妻兒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於是將精力投入到立業中。而温柔體貼的小紅當起了賢內助,使小明能全力以赴拼搏事業。通過五年的奮力拼搏,職場新人小明變成了年輕有為的“明總”,分管公司重要業務。在接到集團任命書的同時,小明收到家中發來的賀電,女兒二白出生了,真可謂雙喜臨門,兒女雙全,喜上加喜,小明也更加賣力的工作。轉眼間大白到了入學的年齡,在就讀公立學校還是私立學校問題上夫妻倆發生嚴重分歧,每日見面就吵。小明覺得心力交瘁,於是提出了離婚。這一年,兒子大白六歲,女兒二白剛一歲三個月。在法庭上,雙方就子女撫養權問題,又產生了分歧。那麼大白、二白由誰撫養呢?

《民法典》故事——增設不滿兩週歲子女撫養權

現行《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但並未對“哺乳期”進行明確的説明,由於《婚姻法》中有對處於特殊時期女性的保護,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一些觀點認為孩子出生至一週歲這個期間就是哺乳期。還有一種觀點是基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認為哺乳期是到孩子兩週歲。而《民法典》中明確“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增強了可操作性。對已滿兩週歲的子女,協商不成時,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本條規定是一般性的基本原則,沒有做例外規定。具有較強的指導作用。這樣,在今後對於兩週歲以內的子女撫養權問題,基本上就可以明確了,而不會再出現像曾經引發網絡熱議的魏某圓案件中那樣的具有分歧和爭議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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