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將如何影響我們的生活?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6W

2021年1月1日,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正式施行。共7編1260條,幾乎囊括人一生中所有的民事行為。作為保護公民權利的宣言書,它的影響將貫穿中國人的一生,事關每個人的生老病死、所慮所求。民法典時代,我們的生活將發生哪些變化?

民法典將如何影響我們的生活?

高空拋物誰來擔責?民法典明確了

近年來,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屢屢出現的高空拋物事件,導致不少悲劇發生。而且,這類事件發生後,可能還會遇到追責難、取證難的問題。誰來擔責、侵權責任該如何釐清,成了此類案件的焦點。

對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該出手時就出手!民法典為見義勇為者“撐腰”

見義勇為的人往往被當做平凡生活中的英雄。但在幫助別人的過程中,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甚至救人不成反成被告,這樣的事件難免讓英雄寒心。“扶不扶”“救不救”甚至一度引起大眾熱議。

民法典的實施,將給見義勇為者送上“護身符”,以後,該出手時就出手!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也明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斬斷“校園貸”“網貸”的暴利“黑手”

近年來,“校園貸”“套路貸”等互聯網借款中的高利貸、暴力催收等亂象頻發,借貸宣傳的背後卻是重重套路,不少人深陷其中。

民法典的實施將斬斷這隻暴利的“黑手”。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明確: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AI”換臉換聲或侵犯肖像權

P圖、換臉、換聲音,這在當下熱傳的表情包和短視頻中,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

殊不知,這些行為可能已經侵害了他人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此外,民法典明確: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手機APP過度收集個人信息怎麼辦?

關不掉的強制彈窗廣告、莫名其妙的騷擾電話、被手機APP過度收集個人信息……這些讓人不勝其煩的“小事情”可能已經侵犯了你的隱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此外,第一千零三十五條明確: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職場性騷擾,單位要擔責嗎?

性騷擾在職場中並不鮮見,這類話題也極易引發社會討論。

民法典人格權編在總結既有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不盡孝者少分或不分遺產

沒有對父母盡孝,卻要參與分遺產,現實生活中,這樣的新聞已是屢見不鮮。

對於如何解決這類矛盾,民法典繼承編給出了方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此外,最高法在2020年12月30日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進一步明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伴侶隱瞞婚前重大病史,可以撤銷婚姻?

忠誠、坦白、信任是婚姻關係的重要基石,可如果有一方婚前隱瞞了很嚴重的家族遺傳病史,另一方能申請婚姻無效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就這一點給出明確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遭遇婚內出軌,離婚時可要求賠償!

遭遇婚內出軌,感情受傷的一方離婚時能否獲得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太沖動,要不要先冷靜一下?

協議離婚,雙方都很着急,是不是拿齊手續去趟民政局,就能拿到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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