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綠色原則”的納入對我們的生活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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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綠色原則”的納入,對我們的生活會產生什麼影響

民法典“綠色原則”的納入對我們的生活會產生什麼影響

“綠色原則”一直是我國倡導的重要原則,在對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是有進行立法規定的。在官方最新發布的《民法典》中規定,任何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都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開世界先河注入“綠色基因”,將生態文明熔鑄其中,無論是“綠色原則”的創制,還是“綠色條款”的體系化設計,民法典都為世界貢獻了生態文明建設的“中國方案”。

民法典確立綠色原則,意味着為民事活動規定了普遍限制。“綠色原則”對民事主體通過行動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起到了引導、鼓勵的作用。民事主體應遵循該條款規定,在各類民事活動中履行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物權方面,不動產權利人棄置廢物、排放污染物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的要求,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通風、採光和日照相關標準,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等規定,進一步將環保約束擴展到生活層面,把人的行為限制在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能夠承受的限度內,給自然生態留下休養生息的時間和空間。

綠色原則落實到侵權責任中,體現在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專章規定。破壞環境者的違法成本提高了。

《民法典》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百九十四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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