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拆遷辦理“假離婚”後 - 男方需要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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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為拆遷辦理“假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男方需每月支付女兒1500元撫養費。基於男方認為是假離婚,故從未支付過該筆撫養費。現女兒訴請法院要求父親支付撫養費卻被父親以“假離婚”為由拒絕,法院該如何判決?

為拆遷辦理“假離婚”後,男方需要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嗎?

【基本案情】

馬某與楊某於2017年2月登記結婚,後於2020年12月登記離婚。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簽訂的《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婚生女萌萌由女方楊某撫養,男方馬某享有探視權,馬某應於每月15日支付人民幣一千五百元整撫養費,直到孩子18週歲為止。”然而一段時間後男方卻拒付撫養費,並聲稱雙方系“假離婚”。該案經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令男方馬某按照雙方約定的每月1500元的標準向婚生女萌萌(化名)支付撫養費至其年滿18週歲止。

萌萌於2022年1月訴至法院,稱馬某未按照《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支付撫養費,請求判令被告馬某支付所拖欠的撫養費19500元,並按照馬某與楊某的離婚協議書約定,每月支付1500元的撫養費至萌萌年滿18週歲止。

馬某在法庭上辯稱,二人為了配合家裏的拆遷辦理了“假離婚”。因為是假離婚,兩人所簽訂的《自願離婚協議書》直接套用別人的模板,馬某並沒有在意撫養費的問題,匆忙簽了字。而且雙方並沒有就撫養費問題與楊某進行商量,故其不應支付每個月1500元的撫養費。

【法院審理認為】

法院審理後認為,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馬某與楊某簽訂的《自願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雙方亦按照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故被告馬某應按照《自願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履行撫養義務原告萌萌主張被告馬某支付所拖欠的撫養費 19500元,並要求被告馬某按照《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於每月15日按照每月15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至萌萌年滿18週歲止的撫養費的請求,符合協議約定,應予以支持。法院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民事判決:馬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萌萌支付所拖欠的撫養費19500元,並按照《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於每月15日按照每月1500元的標準向萌萌支付撫養費至萌萌年滿18週歲止。

判決生效後,馬某並未履行,楊某帶着萌萌向惠濟區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8月10日,在執行法官的努力下,萌萌拿到了被拖欠已久的2.1萬元撫養費。

【法官説法】所謂“假離婚”一般是指,夫妻雙方在無真實離婚合意的情形下為達到某種目的而合謀暫時“離婚”,等目的達成後再復婚的離婚行為,目的通常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或者獲得某種非法利益。近年來,因“假離婚”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然而,法律上並沒有“假離婚”這一概念,“假離婚”行為不僅不受法律保護,還存在着“真風險”。事實上,無論夫妻雙方是否具有真實離婚的合意,只要夫妻雙方依法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即宣告解除,離婚協議中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協議事項即發生法律效力。即使兩人仍然共同生活也只是同居關係。一些當事人自認為是“假離婚”,所以在辦理離婚登記過程中對財產的處理、子女的撫養等方面約定也很隨意,然而一旦離婚後對方反悔不願復婚,因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事項對簿公堂,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糾紛。例如夫妻雙方會為了逃避債務,在辦理離婚登記時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淨身出户”,然而無論是“臨時起意”還是“早有預謀”,如果擁有財產的一方拒絕復婚或將財產出賣,另一方將無法要求償還、索賠,陷入“人財兩失”的尷尬境地。因此,婚姻不是兒戲,離婚登記不可逆轉,用離婚考驗人性、規避法律的行為註定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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