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 - 住房公積金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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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購房壓力的不斷增大,住房公積金成為越來越多人選擇工作時考量的因素。婚後所得的住房公積金,無疑是婚後所得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中應當依法進行分割,但總有當事人,以“住房公積金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保管,自己無法支配”為由,逃避支付義務,那麼離婚時,究竟該如何理解“分割住房公積金”呢?

離婚時,住房公積金怎麼分

一、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之間的共有除明確約定比例外,一般屬於共同共有。結合物權的相關知識,共有物分割的方法有3種:實物分割、變價分割、作價補償。即實物能夠分割,則分割;不能分割,或拍賣後分割所得款項;或作價由一方取的,但取得財產的一方應當給未取的財產的一方相應的補償,若雙方都想取得,可由他們競價。

這個規則可以適用於有形的物,公積金同樣可以借鑑。實際上,由於思維定勢,我們往往認為公積金是一般等價物,才產生了上述分歧。

二、公積金支取時間不可由司法限定

從立法上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公積金的歸集、所有、運作、管理、提取、使用作了明確規定,其目的是使住房公積金制度走上規範化、制度化軌道,以利於住房公積金的積累、週轉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是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取消職工福利分房後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重要舉措。

這就要求法院在處理涉及公積金的案件時,不僅要符合《民法典》的規定,還應考慮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及其本身的立法目標。所以,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應一方請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公積金,通常只對公積金的歸屬作出判決,而不對支取時間作出限定。

三、“支付”應理解為作價補償

大多數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協議對公積金進行分割,調解書中載明“一方支付給另一方一定金額”,關鍵要理解這裏的“支付”是“取得財產的一方應當給未取得財產一方相應的補償”,這個補償是金錢即可。

錢是一般等價物,而不是特定物,既可以是貨幣形式的公積金,也可以是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並不要求離婚後,一方當事人立刻提取公積金來支付這部分錢款。故開篇時説的以“住房公積金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保管,自己無法支配”為由不履行支付義務,是難以得到法院的認可的。

希望今天的文章能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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