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離婚分割應該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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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積金離婚分割應該怎樣辦理

住房公積金離婚分割應該怎樣辦理

離婚並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因此,可以先折價,然後再進行分割。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如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婚後所存,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婚後共同財產的規定中,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明確規定婚後夫妻雙方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即夫妻雙方住房工資金為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

注意,還有區分住房公積金是否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簡單的説是區分婚前婚後,只有婚後所存住房公積金才是按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分割,婚前的住房公積金按夫妻個人財產分割。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形

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及在職職工按規定共同上交一部分以長期儲存下來的用於保障職工個人住房消費支出的儲金,具有強制性,且在法定情形下才可以提取。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包括: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在我國勞動者的公積金應按照我國的法律進行提取,離婚時,另一方想要分割這類財產時,應積極的按照自身的實際公積金進行計算。計算這類相關的公積金,賠償另一方案件進行折算,以現金或其他形式進行補償,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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