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違法佔用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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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違法佔用向土地、主管部門提出查處申請,土地部門應當依法告知作出答覆的事實、理由、依據

土地被違法佔用怎麼辦?

案情概況

因山東新礦集團翟鎮煤礦(以下簡稱翟鎮煤礦)常年採煤,在原告住宅東部堆積成一座矸石山。隨着矸石量的不斷增多,位於矸石山西側南北走向的一條河道嚴重彎曲,泄洪不暢。2005年6月,經鎮政府申請,市河道局批准,新泰市翟鎮翟家莊東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翟東村委)與翟鎮煤礦簽訂《河道改道協議》後,在耕地內開挖新河道。新河道從矸石山段河道接口,由東向西再向南,接口原河道。挖河過程中的2005年7月1日,當地普降暴雨,次日又降大暴雨。原告家庭財產被淹,住宅前的煤炭被沖走,造成經濟損失294803元。其後,原告對翟鎮煤礦、翟東村委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決翟鎮煤礦賠償原告財產損失的30%計88440.90元,駁回了原告對翟東村委的訴訟請求。其後,原告不斷到各級政府部門信訪,舉報翟鎮煤礦、翟東村委違法佔用耕地挖河,要求依法處理。山東省國土資源廳、泰安市國土資源局、新泰市人民政府先後要求被告調查核實並答覆原告。2014年9月28日,被告作出《告知書》:“……你反映的問題不屬實……新改河道總長度557米,寬8米,共需佔地6.7市畝……”。原告不服,以被告行為導致法院無法作出正確判決,原告無法得到應有賠償,《告知書》無實質內容,系敷衍搪塞原告為由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處理職責。被告以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等理由予以答辯。

裁判觀點

東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原告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被告對原告舉報的佔地挖河問題既未立案查處,亦未告知原告不予立案查處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陳述權、申辯權,其行為屬不履行法定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限新泰市國土資源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答覆。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被廢除後,並不意味着土地部門對利害關係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土地違法行為查處申請不再負有告知義務。基於行政參與原則,土地部門應當依法向其告知不予查處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其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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