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玥斌律師】民間借貸與金融貸款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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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與銀行貸款的共同特徵是標的物都為金錢,但兩者的出借人主體和借貸行為方式完全不同。銀行貸款有嚴格的法律制約和政策導向,因而發放和收回貸款的行為比較規範。我國法律雖然對民間借貸有所規定,但沒有像銀行貸款那樣有嚴格的要求,行政機關也很少進行監管,因此民間借貸很自由,直至發生糾紛訴至法院時,才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民間借貸與金融貸款比較,民間借貸的主要特徵是自由性。

【李玥斌律師】民間借貸與金融貸款的比較

1.民間的借款的用途一般由雙方自願約定,借款不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政府不予干涉,法院也予以認可。我國法律雖然禁止民間借貸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但由於缺乏監管,借款人將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在通常情形下出借人也無從知曉,只有訴至法院時才做無效處理,或者構成犯罪時才追究刑事責任。

2.民間借貸期限長短完全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而銀行貸款則不同,必須有明確的借款使用期間,且借款期間受有關規定的制約。

3.借款數額方面,銀行貸款數額往往受相關規定和貸款項目的限制,即使提供抵押,貸款數額也不得超出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而民間借貸的具體數額由雙方當事人根據協商確定。

4.銀行貸款的利率必須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標準執行,而民間借貸的利率只要不超過司法解釋的上限規定就可自行約定,甚至可以無息借貸。

5.民間借貸的還款方式也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甚至可約定到期如無金錢償還,可用實物、勞務等方式抵償債務。而銀行貸款不可能約定用實物、勞務等方式抵償債務,除非在執行中貸款人願意接受以物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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