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 - 承擔刑事責任的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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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往往會出現很多伴隨問題,除了人員傷亡和車輛受損帶來財產賠償,更多的當事人考慮的是責任承擔問題,即很多人在來本所諮詢或電話諮詢的時候,第一句話都是“**律師,我在某某日開車把人撞死了,交警定我主要責任,我是不是要坐牢啊?”

那麼交通事故究竟在什麼情況下能構成刑事犯罪呢?

首先,看一下《刑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在規定危險駕駛罪時尚列舉了具體行為,但對於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則較為籠統,雖規定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但在日常生活中卻難以理解並加以運用,故很多人即便知道以上罪名的條文,但也很難與自身情形相結合,於是最高人民法院便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後文簡稱《解釋》),該《解釋》對刑法133條作了進一步明確。

構成【交通肇事罪】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四)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三、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四、“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五、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温馨提示:

依據《解釋》,發生交通事故後還請正確對待,否則除構成交通肇事罪之外,還有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交通事故中,承擔刑事責任的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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