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救人 - 反被判全責賠了10萬!只因做錯了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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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救人,反被判全責賠了10萬!只因做錯了一件事!

車禍救人,反被判全責賠了10萬!只因做錯了一件事!

  先看一則案例:

  去年8月8日下午5點,在順義區機場北線保税區附近,周某駕駛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適遇被告王某駕車同向行駛,兩車接觸而致其受傷。事發後,王某將現場挪動並將周某送至醫院。經診斷,原告周某為鎖骨粉碎性骨折和左肩遺留部分障礙等,經鑑定為十級傷殘,今後還需二次手術。周某認為,保護事故現場是被告的義務,但對方挪動原告的摩托車而致沒有事故現場,造成無法認定事故責任。對此,被告應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2萬元。

  王某辯稱,事發是因原告車輛突然向他行駛的車道併線,自己避讓不及導致兩車接觸,原告的摩托車倒地造成其受傷,見原告被車輛壓住腿部,他出於救死扶傷精神,挪動摩托車並將其送至醫院,對此次事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根據法律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但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應該由該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王某系直接侵權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變動現場,雖為救人,但未標明事故車輛位置,造成事故責任無法確定,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駕車發生事故後對傷者及時救助是公民應盡義務,但法律規定司機在挪動傷者時應標明車輛位置,以利於事後判定責任。順義法院判決王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需賠償周某經濟損失10萬餘元。(北京晨報)

  傲宇提醒注意以下內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發生車禍,出現人傷事故了,急救車來不及、事發路段比較偏遠等各種複雜情況。道交法本着以人為本的初衷,可以用事故車送傷者就醫。

  但是必須做到以下兩點:

  第一,報警,報警,報警!重要事情説三遍!特別是有保險公司的!報警説明具體情況,請示警察可以挪動現場不?警察會問及你的車輛狀況,如果不懂車細節的,就別動車了,造成二次事故就犯不上了。警察會要求你在事故現場拍照留存(如果手機沒有拍照功能,也可以用樹枝、石塊標記現場,尤其是標記清楚傷者倒地的位置),能分清責任最好。保留音視頻資料對於後期判責有很重要的作用。其次,打報警電話也間接證實你不是肇事逃逸。再有,真的情況比較嚴重,警車還會給你開道的。發生事故報警與否,很多保險公司很在意這個問題,但是你打110或者122,都有記錄的,算是報過警了,理賠起來也不麻煩。

  第二,打120!打120!打120!重要事情同樣三遍!

  傲宇律師分析:為什麼打120?不打120,你懂急救知識嗎?你知道你隨意的觸碰傷者會不會讓斷掉的肋骨直接插入心臟?會不會傷到脊柱造成截癱?(此處吐槽下中國考駕照不需要急救常識培訓和考核)。所以就算是不讓120出車,你也得知道情況是否允許挪動或者如何挪動傷者。

  所以,傲宇律師提醒大家正確的做法就是遵循“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報警、報險”法律規定的流程走。切記!

  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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