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敗訴 - 二審力挽狂瀾得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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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一審敗訴,二審力挽狂瀾得以改判!

2017年吳某因工程資金週轉通過熟人向楊某借款15萬元,約定月息1分,借用一年,打了16.8萬元的借條(含一年18000元利息)。同年因資金緊張吳某又向楊某借款3萬元臨時週轉並打下借條,約定月息1分。2018年上述二筆借款吳某均未能償還。經商量,吳某就3萬元重新打了5萬元的借條(包含3萬元已借用一年的利息以及15萬元已借用一年的利息去掉零頭計2萬元)。同時因15萬元的借條已到期仍需要繼續週轉,又重新打了16.8萬元的借條(含一年18000元利息)。2018年9月吳某轉賬還款5萬元。2019年由於借期已滿吳某還款,楊某多次催討未果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16.8萬元並承擔相關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吳某在部分還款後轉賬還款5萬元,故應在16.8萬元中抵扣5萬元,判決吳某還款106000元並承擔相關利息,駁回其他訴求。楊某不服,委託我代理向鹽城中院提起上訴。

【代理意見】

一、吳某2017年向楊某借款本金總金額18萬元,約定月息1分,並分別打下16.8萬元和3萬元的借條,其中16.8萬元已包含18000元利息。雙方對此均異議。

二、2018年吳某在借用一年後不能還款,就3萬元重新打下5萬元的借條(包含3萬元已用一年的利息以及16.8萬元中18000元的利息去掉零頭計2萬元),約定7月底歸還。就2017年的16.8萬元借條又重新出具了16.8萬元的借條,約定再借用一年。在此期間吳某通過轉賬還款5萬元,對此細節雙方也無爭議。

三、關於吳某已轉賬的5萬元性質,通方雙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幾張借據的手機留存照片可以看出,吳某所轉賬的5萬元系對3萬元後來轉變成5萬元借條的還款,與本案訴求無關聯,且吳某除了轉賬還款5萬元外不能向法庭提交任何有還他現金還款的證據。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在部分還款後再轉賬還款5萬元,從而在16.8萬元中扣減5萬元顯然系對事實認定錯誤、證據明顯不足,判決錯誤,二審法院應予糾正。

【法院判決】

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吳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償還楊某借款16.8萬元並承擔相關利息。

【裁判文書】

本案爭議焦點有二,一是吳某有無以其他方式向楊某還過5萬元?二是轉賬的這5萬元是否應衝抵16.8萬元數額?

就第一個爭議焦點問題,二審法院認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該節已還款事實應由吳某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根據吳某二審中提交的取現記錄和向他人微信轉款的證據材料分析,雖然數額上差不多,然而二份證據本身與主張事實間關係來看,缺乏證據印證,之間不能形成完全閉合的事實。因此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應由吳某承擔。

就第二個爭議焦點問題,二審法院認為:結合楊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文字內容、相關借條圖片以及雙方總的借款金額、涉案16.8萬元利息結算時間點、該款應還款時間和排除5萬元現金還款存在等事實綜合認定,將吳某轉賬的5萬元衝抵16.8萬元證據不足,楊某所舉證據的證明力遠遠大於吳某抗辯的理由、證據。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中關於證據審核規則,確信楊某主張的事實存在高度可能性,即該筆5萬元系償還的3萬元借款本息與15萬元借款結算所形成的5萬元借條,楊某上訴理由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不當,應予糾正。

【案例啟示】

委託之初,代理人初看很普通的民間借貸,案件似乎沒有突破口,但通過對一審材料的仔細分析研究,作大量調查瞭解情況,補充蒐集了一系列的有利證據,從而還原案件真相,經過二審,最終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大家在平時的生活中要有法律意識,及時保留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材料,遇到法律疑難問題如果不能自行解決,應當儘早向專業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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