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借貸 - 出借人可要求企業承擔還款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7W

企業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借貸 出借人可要求企業承擔還款責任

企業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借貸 出借人可要求企業承擔還款責任?

 

 

 

裁判要旨

 

企業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出借人可以請求企業承擔償還責任。

 

 

案情簡介

 

 

一、周先生、鄧先生、彭女士三人簽訂《合作協議》和《股本協議》,約定三人共同出資並掛靠某某建設公司,承包承建竹園小區項目和祈年悦城項目。某某建設公司與周正貴等簽訂《重慶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約定某某建設公司承建祈年悦城項目後,成立工程項目部。該工程實際承包人為周先生、鄧先生、彭女士,並預留了三人的印鑑。周正貴負責資金籌集等工作。

 

二、周先生、鄧先生、彭女士向葉先生出具了五張借條,周先生向葉先生出具了一張借條,載明向葉先生借款共計723萬元。

 

三、葉先生杭州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某建設公司償還葉先生借款人民幣723萬元及利息。杭州市中院、浙江省高院均支持了其訴訟請求。

 

四、某某建設公司不服浙江省高院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

 

 

企業項目部負責人以個人名義簽字借款,所借款項實際用於項目工程的,企業應對借款承擔償還責任。本案中,“從借條及收據看,葉先生出借的款項,除了有周先生等個人出具的借條外,部分借款還由某某建設公司出具收據,公司財務人員也出具過相應收據。從借款用途看,周先生、鄧先生、彭女士認可用於項目工程,部分款項直接匯入了某某建設公司賬户,某某建設公司向發包方索賠的資料中也載明瞭葉先生出借的部分借款。”最高法院據此認定周先生、鄧先生、彭女士個人名義簽字的借款,視為代表項目部借款,而項目部的民事責任應由某某建設公司承擔,故某某建設公司應對借款承擔償還責任,某某建設公司因此敗訴。

 

 

 

楊律師説法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借款,企業也可能會承擔償還責任。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明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所借款項實際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企業應承擔償還責任。故企業在該情形下以其不是借款人為由抗辯,法院不會支持。

 

二、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杜絕工程施工掛靠行為,切勿為了貪圖掛靠費而將資質借給他人掛靠施工。《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明令禁止工程施工掛靠行為,該等行為不僅會面臨行政處罰,而且掛靠方施工的相關法律責任應由被掛靠企業承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