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業訴訟實務研究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7W

物流企業訴訟實務研究

物流企業訴訟實務研究

近些年中國物流產業增速回落,但物流企業的糾紛案件卻一直保持增長態勢,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以及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帶有行業特性的糾紛大量湧現。結合物流運輸行業特點,梳理物流企業在開展經營業務中典型糾紛。

一、 物流行業典型糾紛類型

(一) 合同糾紛

物流企業涉及的合同糾紛常見包括運輸合同、倉儲合同、掛靠合同、車輛租用協議、車輛借用協議、保險合同等類型,運輸合同糾紛常見爭議焦點包括貨損賠償標準是按照合同約定還是貨物實際價值,保險合同糾紛主要關注保險種類、保險範圍和拒賠條款,物流行業常見的保險包括司乘險、僱主責任險種,座位責任險種。掛靠合同糾紛主要圍繞在發生糾紛時,被掛靠單位責任承擔問題,與是否收取掛靠費、掛靠協議的排除性約定是否有關。倉儲合同、車輛租用協議、車輛借用協議主要圍繞費用支付和收回糾紛。

(二) 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糾紛項下案由又分為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確認勞動關係糾紛、集體合同糾紛、勞務派遣合同糾紛、非全日制用工糾紛、經濟補償金糾紛、競業限制糾紛。主要爭議焦點圍繞:1)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係;2)公司與為公司服務的人員之間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三) 侵權糾紛

物流運輸行業發生侵權責任糾紛,主要分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糾紛。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主要爭議焦點在於侵權責任承擔主體,各主體承擔責任比例,賠償義務人應賠償的相關費用,如搶救治療費用、法定繼承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此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提供勞務者發生損害主要圍繞物流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當物流公司屬於掛靠公司時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二、物流行業糾紛判例

(一)運輸合同糾紛

1. 甲物流公司訴乙物流公司運輸合同糾紛案 (2012)金民二(商)初字第331號

爭議焦點:貨物受損後應按實際損失賠償還是按雙方約定的賠償額賠償

案情簡介:託運人委託承運人將兩台空壓機從上海運輸至河北,承運人出具託運單一份,載明重量、體積、數量、保價0元,運輸費。託運單上載明1、客户託運的貨物必須參加保險,如不參加保險的貨物,出現貨物及交通事故,按被損貨物的運費3-5倍由承運人負責……。在運輸期間,一台空壓機遭到損壞,託運人對受損空壓機進行了維修,後另行委託一家物流公司將維修好的空壓機運至目的地。託運人主張其實際損失遠高於約定的限額,根據公平責任應按實際損失賠償,而承運人則認為按約定賠償。雙方因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遂涉訟。

法院認為:1.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可能受損,如受損導致的賠償標準不同,有保價的按保價處理,未作保價的按運費的倍數處理,考慮到受損貨物的實際情況,法院認為按運費的5倍賠償為宜。2.對於託運人要求承運人支付額外運輸費,雖然託運人沒有付清運費,因承運人在運輸中發生貨損情況,可免除運費,但額外運費系託運人將維修好的空壓機再次託運至目的地,是實際產生的費用,與承運人有關,法院予以支持。

(二)掛靠經營合同糾紛

1. 侯甲、上海宗鼎物流有限公司訴普陀區運輸公司貨運一部掛靠經營合同糾紛判決書 (2010)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878號

爭議焦點:發生貨損,掛靠公司向第三方承擔責任後,能否向車輛實際所有者追償?

案情簡介:案涉兩輛車由侯甲所有,至今登記的所有人為普陀運輸貨運一部。2006年,普陀運輸一部與侯甲簽訂車輛營運承包協議。協議簽訂後,侯甲的車輛實際掛靠在普陀運輸貨運一部處營運,實施承包,並由侯甲向普陀運輸貨運一部支付了相應保險費和掛靠費用等,再由普陀運輸貨運一部代侯甲向有關部門支付保險費。2009年普陀運輸貨運一部與侯甲簽訂“車輛掛靠協議”一份,同日,侯甲出具“車輛掛靠承諾書”,承諾其對掛靠在普陀運輸貨運一部處的上述車輛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2008年,案涉車輛因裝載貨物掉落致案外人車輛損壞和人身受傷。案外人另案起訴普陀運輸貨運一部、侯某和宗鼎物流等,判決生效後,普陀運輸貨運一部被執行財產。普陀運輸一部向法院起訴要求侯某支付代付款,宗鼎物流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因發生交通事故車輛之一為侯甲實際所有,按照侯甲與普陀運輸貨運一部約定,其負有妥善處理安全事故,承擔相應經濟責任的義務,故侯某應支付普陀運輸貨運一部被執行款項。宗鼎物流出具擔保書為侯甲擔保,應承擔擔保責任。

(三)保險糾紛

1.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西平萬順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豫17民終1810號

爭議焦點:本案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屬於保險合同的免責事項?

案情簡介:2018年5月,許某駕駛A貨車搭乘兩名乘客,與何某駕駛的B車及劉某駕駛的C車,李某駕駛的D車等車相撞,造成許某及一乘客當場死亡,多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許某負全責,乘客無事故責任。事故原因是A車經檢驗制動性不合格,許某駕車越過道路中心實線超車。萬順物流為A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認為事故是由於車輛因行駛系統和制動系統檢驗不合格、超載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據雙方的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未提供保險合同。

法院認為,投保人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對於保險公司的辯稱,因未提供證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四)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1.中國外運上海公司訴深圳江南經濟開發總公司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

爭議焦點:本案中貨運代理關係中誰是實際委託人?

案情簡介:1990年,海灣公司與香港公司簽訂購銷合同,海灣公司為賣方,委託被告江南公司代理出口,江南公司與海灣公司約定,江南公司負責出口報關,海灣公司協助代理異地報關,有關貨物質量、運輸、催開信用證等由海灣公司負責。同年3月,江南公司與香港公司簽訂售貨合同,江南公司為賣方,貨物由上海經香港到美國,上述外貿合同和報關單、信用證及發票上標明價格條件均為FOB上海。之後,江南公司在空白的貨運委託書上的“委託方”處蓋上本公司公章後交給海灣公司轉給原告上海外運,委託其代為報關、訂艙出運任務。上海外運接受貨運委託後,代為報關、訂艙。因江南公司在貨運委託書上未註明運費支付方式,上海外運在海運提單上亦未註明。承運人根據航運慣例,凡未在提單上註明運費支付方式的視為運費預付,向上海外運收取了運費25568美元。事後,上海外運於同年8月4日開具收費帳單向海灣公司託收,遭拒付;又於1992年6月和7月向江南公司託收,亦被拒絕。同年12月,上海外運與江南公司達成還款協議:江南公司確認委託上海外運代理出口配艙、運輸業務,同意在1993年5月31日前將此筆運費付給上海外運。屆時,江南公司仍未支付。

法院認為,買賣合同與貨運代理合同是兩個法律關係。買賣合同的FOB價格條款僅約束買賣雙方,並不影響貨運代理人依據貨運代理合同向委託人收取在代理行為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為委託人的利益所墊付的費用。江南公司屬海灣公司的出口代理人,本應以海灣公司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但江南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委託上海外運代理貨運。上海外運代江南公司辦理了貨物運輸事宜,便構成了江南公司為委託人,上海外運為貨運代理人的貨運代理合同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法律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江南公司作為合同一方,應承擔其產生的法律後果,上海外運有權向江南公司收取所墊付的運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案的處理結果同海灣公司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江南公司提出的將海灣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意見不予採納。江南公司還訴稱: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上海外運出具收取運費單的時間是1990年8月4日,1993年8月3日提起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對此,經查認為:雖然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但是,上海外運初次向江南公司提出託收運費的時間是1992年6月24日。1992年12月,上海外運與江南公司又達成還款協議,江南公司同意支付所欠運費給上海外運。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據此,上海外運的訴訟並未超過二年有效時間。關於江南公司對雙方簽訂的還款協議內容有重大誤解的答辯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江南公司與上海外運之間的貨運代理合同關係清楚,代理行為已經發生,上海外運墊付運費事實存在,不存在行為人(江南公司)對行為內容(歸還所欠運費)性質的錯誤認識。

(五)追償權糾紛

1.南通世盛物流有限公司與北京市長途汽車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蘇06民終4690號

爭議焦點:1.案涉車輛實際車主是否與世盛公司存在掛靠關係?世盛公司應否承擔民事責任?2.本案應否追加侵權行為人及車輛實際車主為共同被告

案情簡介:2014年田某駕駛A車大型卧鋪客車,與謝某駕駛的B車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的C車相撞,導致乘坐A車的乘客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田某、謝某負事故同等責任,乘客無責。B車登記所有人為世盛公司,已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C車登記所有人為運達公司,未投保保險。乘客以客運合同為依據起訴長途汽車公司賠償交通是損失,法院判令長途汽車公司賠償損失,長途汽車公司已履行賠償義務。長途汽車公司以追償權為由向法院起訴運達公司、保險公司,達成調解,在B車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限額內理賠完畢。長途汽車公司現以追償權為由要求車輛所有人世盛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認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B車掛靠在世盛公司,根據掛靠規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有權要求掛靠人和世盛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至於世盛公司是否實際收取掛靠費不影響對外責任承擔。

(六)勞動爭議

1. 上海大勝物流運輸有限公司訴曹體兵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 (2010)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711號

案由:勞動合同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案情簡介:曹某於2008年9月13日進入A物流運輸公司擔任駕駛員,雙方未簽署書面勞動合同,A物流運輸公司未為曹某繳納工作期間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2009年4月11日起曹某未再上班。同年6月12日A物流運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曹某出具收取5,000元風險押金的收條。同年6月17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未在法定期限內審結,訴至浦東法院,要求支付2009年1月至4月期間拖欠的工資7,832元及30%經濟補償金2,348.90元;支付2008年9月至2009年4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2,382元;補繳2008年9月至2009年4月的綜合保險;返還風險押金5,000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5,000元;支付代通金2,500元。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憑證,由用人單位保管,因此A物流運輸公司應承擔是否足額發放工資的舉證責任,在公司無法提供相關憑證時,以勞動者自述為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系其法定義務,應當為勞動者補交2008年9月至2009年4月的綜合保險;要求公司返還風險押金訴請理由正當;因未能提供公司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的證據,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和代通金無事實依據。

2. 懷遠縣萬成運輸有限公司與王大華勞動爭議再審複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6)皖民申285號

爭議焦點: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案情簡介:王大華之子駕駛的車輛登記在萬成運輸公司名下,實際車主系徐某,徐某購車後與萬成運輸公司簽訂車輛掛户合同並以萬成運輸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王大華之子因在駕駛車輛中遇車禍去世,王大華主張其子與萬成運輸公司之間具有勞動關係。

法院認為:王大華之主張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且其子與萬成運輸公司之間不具備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

3.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案情簡介:李某將其購買的車輛掛靠某客運公司,登記在該客運公司名下,並以該客運公司名義辦理相關許可證。2012年6月李某聘請汪某為其駕駛客運車輛,按月向汪某發放工資。2017年7月,李某將汪辭退。同年,汪某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其與某客運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仲裁委員會作出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汪某與某客運公司不存在勞動公司,汪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處理。

法院觀點:經審理查明,汪某從事駕駛工作的車輛為李某出資購買,並實際為李某所有,其自主經營,某客運公司為登記車主,只收取掛靠車輛的管理費,不參與車輛實際經營,李某與某客運公司實為掛靠關係。汪某受僱於李某,由李某向其發工資,對其進行管理,其與某客運公司沒有訂立勞動關係的合意,不存在勞動法上的人身、財產隸屬關係。某客運公司雖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統一辦理上崗證件、統一服務規範,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管理,這僅能證明實際車主僱請的駕駛員具備從業資格及安全管理符合上崗條件,是公共交通運輸行業管理的特殊要求,不能作為駕駛員汪某與某客運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經過法官釋法,汪某撤回了起訴。

4. 東莞市融成物流有限公司與範滿生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2016)粵1971民初21531號

爭議焦點:搬運班組人員與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案情簡介:範滿生經朋友介紹到融成物流處,從事裝卸貨物工作,融成物流部隊搬運班組人員日常工作管理,搬運班組人員不用遵守融成物流的規章制度,原告後以“搬運團隊工作效率低”通知範滿生終止勞務承包關係,融成物流主張與範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並提供收款收據和費用分配表佐證。

法院認為: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建立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中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係。根據原被告的舉證情況和庭審辯論意見可知:首先,原、被告之間並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被告既不清楚也不適用原告的各項勞動規則制度。再者,原告支付報酬的方式是按車計算,原告根據裝卸貨物的車輛數量直接與羅小軍進行不定時結算,原告無法控制參與裝卸貨物的搬運工人數的多少和時間的長短,即原告無法對搬運工進行勞動管理。綜上,原告與被告沒有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係,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七)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1. 龔宏凱與遂平縣豐華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豫1728民初1850號

爭議焦點:提供勞務者身體受損害,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原告龔宏凱駕駛遂平縣豐華物流運輸有限公司的貨車行駛時,因措施不當導致車輛側翻,使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後經交警部門處理,為其出具證明。經查事故發生時,事故車輛在被告人民財險洛陽市分公司投保有司乘商業險。

法院認為:本案意外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當在承包責任限額內對原告損失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因原告提供勞務期間身體受到損害,物流運輸公司應當予以賠償,考慮到原告自身存在過失行為,對損害結果承擔一定責任。

2. 漯河順發物流運輸有限公司、王賀鬆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豫17民終3904號

爭議焦點:存在掛靠合同時,司機在運輸中死亡,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王蘭州受楊東立僱傭,作為A車駕駛員,A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順發公司,因發生運輸途中車禍,當場死亡。事故認定書認定系王蘭州駕駛機動車未按規範駕駛且超載所致,王蘭州的家屬共同起訴,要求順發公司、楊東立承擔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交通費等損失。

法院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傷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A車行駛證顯示所有人為順發公司,雖然楊東立為實際車主,但依據掛靠經營合同書約定,楊在合同有效期內對車沒有所有權,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掛靠公司在該車輛出現交通事故且事故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時,應與楊東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1. 樂陵市運輸公司與賈培芳、王傳鵬、王興告、楊春英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18)魯01民終5651號

爭議焦點:在本案中車輛掛靠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

案情簡介:王某駕駛的A車與X某駕駛的B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死亡,車輛損害,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王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X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A車實際車主是王某。B車的登記車主為樂陵市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曹某,X某系曹某僱傭的司機,B車未投保任何保險。

一審法院認為:樂陵公司作為掛靠單位、登記車主,曹某為實際車主,兩者均有投保義務,因此,兩者應在交強險範圍內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對於保險範圍外的責任,實際車主曹某應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樂陵公司作為掛靠公司,雖其主張其與曹某之間並不存在掛靠關係,但基於掛靠的特殊性質,其本質旨在對車輛的管理控制,而非對掛靠人的管理,而且根據其在庭審中的陳述,在事故發生前,其已經知曉該車輛被轉讓的事實,但其未採取相應的措施,因此,其作為掛靠公司應與曹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X某作為曹某僱傭的司機,且其在本次事故中過錯程度較小,根據法律規定,不應在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二審認為:在樂陵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上,儘管樂陵公司未與變更後的實際車主簽訂掛靠協議,但僅屬於掛靠的內部關係變動,不具有外部對抗效力,因此在掛靠經營外部糾紛中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九)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1.安徽省順興物流有限公司與長豐縣鵬程汽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李方明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合民一終字第00282號

爭議焦點:掛靠公司鵬程公司在本案中應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及託運方順興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情簡介:2009年,順興公司與格力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由順興公司為格力公司運輸一批空調,合同約定順興公司必須辦理貨物運輸保險。2010年5月13日,王某代表順興公司與李某某簽訂運輸合同,約定由李某用A車承運上述空調。2010年5月13日,由李某駕駛(李某某同車)A車發生單方自身原因火災,導致貨物全損。A車系李某和李某某的共同的實際所有人,鵬程公司系登記車主。鵬程公司沒有收取車輛掛户管理費。車輛沒有辦理貨物運輸保險。

一審法院認為:1.李某某和李某系A車共同實際所有人,且駕駛員是李某,所以認定李某和李某某為實際承運人,運輸中因車輛制動系統內機械非正常持續接觸過熱引燃輪胎髮生火災導致貨損,無證據存在法定免責情形,李某和李某某未盡到確保安全運行的義務,對貨損存在過錯。判決李某和李某某連帶賠償順興公司被格力公司扣除運費的經濟損失及利息損失。2.鵬程公司系掛靠公司,未能對所掛靠的車輛盡到監督管理義務,對事故造成的損失負有管理不能的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順興公司在與格力公司的貨物運輸合同中約定順興公司必須辦理貨物運輸保險,但順興公司能給未能按照雙方在合同約定,未對運輸的貨物辦理保險,法院酌定李某、李某某承擔80%賠償責任,順興公司對其自身貨物全損承擔2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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