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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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

周XX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

 

 

20052月,30歲的武漢人周娟註冊了上海泰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僱用了親戚李之召、張偉等人,通過互聯網買賣企業信息、公民個人信息,大肆在網上公開“叫賣”他人的身份證號、手機號、賬號、住址等“私密”信息,內容涉及房產、汽車、金融、娛樂、IT等行業,受害者遍及男女老幼,甚至連剛出生的嬰兒也沒能倖免,公民的個人信息被隨意掌握和交易高達3000餘萬條。周娟事後在公安機關交代,自2005年至案發時止,她個人獲利高達100萬元。

 

85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李之召等10名被告人進行開庭審理。法庭作出了一審判決,10名被告人均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其中9名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六個月,六個月不等,罰金4萬元至1萬元不等,另有1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處罰。

 

  這是一個刑事案件,是2009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之後判決的一個典型案例。李之召、張偉、張修等人非法獲取股民資料、機動車車主、銀行客户、保險客户、高收入人羣名單等公民個人信息高達3000餘萬條,在網上非法賣給他人,觸犯了該修正案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確定他們承擔刑事責任是完全正確的,保護了公民的隱私權。我不是研究刑法的,但這個案例是以刑罰為手段保護公民隱私權的典型案例,因此,藉此案討論一下個人信息以及隱私權的法律保護,也非常有意義。

 

  我們每天都收到無數垃圾短信,電子郵箱裏也堆滿了各種垃圾廣告。對此,我們都在懷疑,我們的個人信息究竟是怎樣被他們得到的。這個案例給了答案,就是這些違法行為人的惡行造成的後果。奇怪的是,出現這樣的問題,卻沒有對這些人予以法律制裁的良策,特別是沒有更為有力的民事制裁。

 

  對侵害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民事制裁不力的原因,很多人認為是立法不足,保護個人信息必須專門立法,否則就無法進行保護。我看不是這樣,還是對個人信息和隱私權保護的認識不夠。個人信息是隱私權的內容,法律保護隱私權,就保護了個人信息。2002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第25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隱私權的範圍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這個條文雖然還不是法律,但它明確告訴我們,隱私權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私人信息包括在內。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隱私權是侵權責任法所保護的民事權益範圍,侵權責任法當然就保護個人信息不受他人侵害。因此,未經本人同意,非法收集、竊取、買賣他人信息,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都是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規定都十分明確,必須堅決執行,否則就無法遏制侵害個人信息行為的繼續蔓延和發展,公民的隱私權就無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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