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狗請命”者的法律幼稚病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1W

“為狗請命”者的法律幼稚病

“為狗請命”者的法律幼稚病

狗,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養狗的人,對狗都有一份特殊的感情。筆者也不例外。但是,在高速公路上截停運狗車的行為,則令人瞠目結舌,不可思議了。

我不懷疑志願者們的動機,我相信他們是出於單純的感情,是愛心的驅使,讓他們放下手裏的工作,從各個地方奔赴高速公路,去挽救幾百條小狗的生命,他們的行為讓人感動。但是,感動之餘,不得不説,這些志願者犯了嚴重的法律幼稚病。

首先,志願者們在高速公路截停運狗車,是違法行為。《道路交通法》第四章第五節“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第六十九條)

據運狗貨車司機説,一輛奔馳轎車行至高速途中多次別他的車,差點都撞上了。擔心發生意外,他只得停車。志願者的攔截行為,不但違法,而且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志願者將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如果發生嚴重後果的話,這名志願者將會因此而面臨刑事處罰。

雖然志願者在截停運狗車後立即報警求助,這也不能改變其行為的違法性。即便貨車上裝載的是違禁物品,也不能如此魯莽行事。以違法對抗違法,毫無疑問是不可取的。更何況這樣的危險行為會給自身,給他人,給社會公眾帶來難以預料的嚴重後果。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警示社會公眾,筆者認為,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這名志願者相應的行政處罰

從志願者中午十二點截停運狗車,到下午三點多警方示意高速路外解決,貨車停至漷縣高速出口外路邊,志願者在高速公路已經截停車輛有三個小時。當數十位志願者驅車趕到後,“該路段交通一度受到影響”。這種影響交通的違法行為,也使得志願者們行為的正當性大打折扣。

令志願者們感到失望的是,運狗車貨主手續齊全,無懈可擊。雖然志願者們對手續的真實性提出了懷疑,但是有關部門確認了貨主手續的合法有效。一場鬧劇原本應當就此結束,但是,志願者們仍然不依不饒。以至於警方動用了80多名警力維持秩序,直到第二天凌晨一點,事情仍然沒有解決……

事情發展到這個地步,志願者們已經是在無理取鬧了。他們的行為,已經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性質。但是,警方沒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坐等志願者們與貨主討價還價。而這個過程中,由於高温酷熱,籠子裏的狗已經死了幾隻。既然志願者們無權對運狗車進行扣留,那麼他們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貨主權利的侵害,在這種情形下,警方理應維護貨主的合法權益,制止志願者們的違法乃至犯罪行為。

據報道,中華慈善總會下屬的上善基金願意出資十萬元收購這幾百只狗。但是,我們要問,收購這些狗是否符合該基金會的宗旨?(該基金會的宗旨是“通過減少對動物的商業剝削和貿易、保護野生動物的棲息地以及救助危難中的動物來提高野生動物和伴侶動物的福利”)。這樣的收購是否符合捐贈者的意願?這樣使用基金,是否會影響到該基金會其他公益活動的進行,是否符合該基金使用的相關制度?

而且,下次類似的事情發生,上善基金還會出手收購嗎?如果能夠做到這一點,那麼上善基金可以改名為“救狗基金”,全國每年有至少百萬計的狗需要他們的慈善。如果做不到的話,那麼下一次的狗,為什麼不能夠享受到被救的福利?同樣都是即將被屠宰的狗,行善為什麼不能有始有終?

更為重要的是,這一次被救下的狗怎麼處理?這不是一隻兩隻流浪狗,可以讓人領養。這也不是名貴的寵物狗,可以拿去出售。這更不是野生動物,可以放歸自然或者放入動物園。這些狗不加以管理的話,或者餓病而死,或者流浪在外,對社會環境和羣眾人身安全構成極大威脅。這肯定不是志願者的本意。

這幾百只被志願者救下的狗,如果不妥善安置,它就是一個燙手的山芋。志願者們只管救狗,根本沒有想更多後續的問題,一時的頭腦發熱、愛心氾濫,該如何收場?

“救狗事件”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數年前一度火爆網絡的“虐貓女事件”。在視頻中,一位白領女性用高跟鞋殘忍地將一隻可愛的小貓活活踩死,令人髮指,引起公憤,結果被人肉搜索,當事人後來被迫離職。

“救狗”與“虐貓”同樣反映出我國動物保護立法的不足。迄今為止,我國在動物保護方面的立法上,僅有一部《野生動物保護法》,對於非野生動物的保護立法,雖然一直都在醖釀,但遲遲未能制定、頒佈。正因為如此,才會出現這樣殘忍的“虐貓”、荒唐的“救狗”。可以肯定的是,即使有朝一日頒佈了非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類似的“救狗”行為仍然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生命本無高低貴賤之分,每一個生命都是大自然的傑作,值得我們敬重和珍惜。人類從自身的發展與延續的角度,將生物做出了一些區分。比如益蟲、害蟲,比如珍稀動植物和一般的動植物,等等。對人類生存與發展有害的動物,例如老鼠、蟑螂、蚊蟲等,以及用來製造毒品的植物,人類不遺餘力地加以消滅。為了維護生物的多樣性,體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對一些瀕臨滅絕的物種,人類立法加以保護。而這種保護的範圍,也隨着時代的變化不斷地調整。比如野生老虎,曾經被當做人類的天敵,武松也因為打虎而成為英雄。但是現在,人們會因為一隻野生華南虎的出現而奔走相告,繼而質疑,最終失望。

我們需要明確的是,無論是對動物的消滅還是保護,出發點都是人類自身生存和發展的需要。世界各大主流宗教,除了佛教不加區分地“禁止殺生”外,都不反對其教眾食用動物。即使是動物保護組織,也只是要求“人道”地宰殺食用動物。任何人、任何組織,在法律和道德的範圍之內,可以自由地決定自己做什麼,不做什麼。但是,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沒有權利去幹涉他人在法律和道德的範圍內做什麼,不做什麼。即使是得道高僧,也不能強令凡夫俗子不能大魚大肉。

我們的“救狗”志願者們,最大的錯誤就在這裏。他們愛狗,不忍心看到人類忠實的朋友被送上餐桌,本來他們自己做到這一點就足夠了,可是他們並不滿足於此。他們希望其他人和自己一樣。有這種想法也可以理解,志願者們可以通過製作宣傳手冊和廣告片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傳遞“愛狗”的理念,從而影響到更多的人加入自己的隊伍。

但是,他們的行為過於簡單、粗暴,直接干涉他人的正當經營活動,從而引發了羣體性的糾紛。他們被滿腦子的愛心和正義感所驅使,以至於對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卻渾然不覺。這是典型的法律幼稚病。

一個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遵守法律是最起碼的判定標準。一個人是否有愛心,首先要看他對自己的同類是否愛護,是否尊重。如果連這些底線都無法做到,那麼所謂的正當,所謂的愛心,都是虛偽,都是浮雲。

2011年 4月 18日 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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