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犯罪行為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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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審期間犯罪行為如何認定

取保候審期間犯罪行為如何認定

1、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認定為取保候審期間故意犯罪;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故意犯罪的,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2、法律依據:《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在這部分知識範圍內要注意: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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