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是否製作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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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是否製作決定書

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是否製作決定書

1、要製作決定書。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載明取保候審開始的時間、保證方式、被取保候審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2、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九十三條

二、取保候審是什麼部門決定的

根據法律規定,公、檢、法機關都有權採用取保候審。在程序上又分為:一是公、檢、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直接主動地採用取保候審;二是根據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師的申請或者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決定取保候審。可見,取保候審的決定權在公、檢、法機關。決定取保候審後,由辦案人員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由領導簽發。再由承辦人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證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告知其各自應當遵守的規定及承擔的義務,違反規定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等,並要求其出具保證書並簽名或者蓋章。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載明取保候審開始的時間、保證方式、被取保候審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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