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樹林、苗圃的種植企業遇到徵地拆遷時 - 補償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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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國家種植業在補償中是比較缺失法律依據的,因為有的地方政府簡單的將經營樹林、苗圃的種植企業視作一個土地承包或簡單的耕地徵用問題來解決,但其實兩者並不一樣,需要進行區別對待。

經營樹林、苗圃的種植企業遇到徵地拆遷時,補償如何計算?

如果説種植是基本農田的產業的話,那其應得的補償就是承包經營權的補償,也就是説按照農村的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補償就可以了,即土地管理法中講到的徵地補償。但是林地徵收補償,特別是種植了一些名貴苗木的林地徵收補償,其與普通的徵地補償是截然不同的,那麼種植珍貴苗木或者種植大量樹林的在補償當中應該怎麼計算呢?

首先,從經營方式上來講,企業是否進行的是林地經營,如果是的話,那麼,就應該考慮到給企業的整體來進行實際補償。林地就是生產出來的產品,要結合產品和經營需要、經營的規模、經營的整體面積和樹木棵數等來進行實際補償。如果結合的不是利用經營主體來進行的,也就説沒有營業許可的話,要看林地的具體苗木的貴重程度,有些按照市場價有些按照遷移費補償,很多樹木是一遷移就會死掉的,這部分是按照市場價值來補償的,也就是苗木在市場上的成交價來補償,這就是説林地跟普通的耕地補償價格和補償價值是不一樣的。

其次,從合法企業的手續來講,需要向有關部門申請頒發“林權證”,林權證的補償跟宅基地使用權本身屬於同種類的土地使用權,也就是集體土地使用權。但是宅基地用於建設,它是一種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是,林權是以種植、承包的方式進行耕地的一種表現形式,從法律概念上來講是一種耕地的承包經營權。也就是説林權證和普通的承包協議,與承包協議使用權是不一樣的,在進行補償的時候有物權價值,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物權,但是這個原則上在物質上概念更突出一些。

最後,在實踐中遇到的兩個問題:1.林權人認為不可遷移的樹木徵收方只給遷移費用2.徵收方説可以不遷移,但是補償的價格卻和市場價格相差很大,有些名貴的木種市場價幾千上萬,但是徵收方只想給幾百塊解決問題,怎麼辦?

在這個時候,怎麼來取值市場價格,怎麼來進行市場價格的測算就成為比較關鍵的問題。到底給遷移費還是給樹木的市場成交價呢?在實踐中怎麼測算?主要的判斷標準是看樹木一旦遷移了還能不能存活,這是一個技術規範的問題,有的遷移後很難存活,樹木存活有季節的要求也有土壤的要求,特別是名貴的一些林種花卉系列。因此,遷移的長度、時間以及是否存在可能造成遷移植物死亡的因素,是在實踐中進行林地徵收補償問題應該參考和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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