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的兩種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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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入刑”的兩種聲音

“醉駕入刑”的兩種聲音

易勝華 律師

《刑法修正案(八)》五月一日生效後,各地的“醉駕入刑第一案”紛紛出籠,媒體爭先報道,公眾高度關注。音樂人高曉鬆醉駕被拘,給“醉駕入刑”增添了不少娛樂色彩。當打擊“醉駕”正熱火朝天之際,最高法院副院長張軍卻潑下一瓢冷水,表示“勿將醉駕一律認定為犯罪”。張軍副院長的發言引起爭議,認為是否會導致“選擇性執法”。在各界的質疑聲中,最高法院針對“醉駕入刑”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在具體追究刑事責任上,慎重穩妥。已經採取強制措施的,可視案情,變更強制措施,保證程序合法”。文件精神與張軍副院長的發言是一致的。然而公安部有關發言人卻表示,“醉駕行為一律刑事立案”。

“醉駕入刑”僅僅半月有餘,就引起了這樣強烈的反響,尤其是最高法院與公安部對同一行為展示出不同的態度,這是極為少見的。《刑法修正案(八)》有很多重要的新內容,正因為“醉駕”與羣眾生活關係最為密切,才會如此引人關注。對同一個法律問題,學術界有不同的意見,這是正常現象,但是,在法律頒佈實施後,最高司法機關對於法律的執行卻發出不同的聲音,這就讓公眾迷茫,讓基層辦案人員無所適從了。

認真分析,最高法院與公安部的各自表態,在措辭和法律程序上並不矛盾。公安部要求“一律刑事立案”,意思是從嚴查處,遏制醉駕行為。而最高法院則是要求各級法院在追究刑事責任時“慎重處理,區別對待”。從權限上來説,只有公安機關對醉駕行為刑事立案,案件才有可能由法院處理。如果公安機關未進行刑事立案,醉駕案件就不會與法院發生關係。也就是説,最高法與公安部都是在各自負責的法律程序裏,對本系統的辦案人員提出的要求。

作為刑事案件的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對於符合條件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這是公安機關的職責。《刑法修正案(八)》既然對“醉駕入刑”做出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當然要不折不扣地執行。而且,追究醉駕者的刑事責任,確確實實起到了立竿見影的效果。全國各地的醉駕行為和由此引發的交通事故大幅減少,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獲得了一定的保障。因此,公安部關於“醉駕一律刑事立案”的表態,顯然是合法的、正確的,也符合羣眾的利益。

人民法院作為刑事案件的審判機關,在審理各種類型刑事案件的時候,根據案件的不同情節和社會影響,對被告人的行為慎重定性、穩妥處理,符合法律的規定和法律的精神,同樣也是在維護羣眾的利益。從某種意義上來説,最高法院的表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全局性。

當然,我們也能夠感受到最高法與公安部在“醉駕”問題態度上的明顯差異。

按照公安部“醉駕一律刑事立案”的要求,刑事立案後,對於犯罪嫌疑人一般要採取拘留、逮捕的強制措施。而最高法的意見則是“已採取強制措施的,可視案情,變更強制措施”。這就意味着,公安機關前腳抓人(刑事拘留、逮捕),法院有可能後腳就把人給放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公安機關既然進行刑事立案,其目的顯然在於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而法院在綜合考慮案件情節後,有可能以“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定為犯罪”來處理。如此一來,偵查機關與審判機關的矛盾就凸顯了。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公安機關立案的刑事案件最終做出無罪、免於刑事處罰的處理結果並不少見。根據中國的刑事訴訟程序設計,公、檢、法各自獨立行使權力,既共同協作,又相互制約,公安機關是查辦刑事案件的第一梯隊,檢察機關承上啟下,而法院則是保障司法正義和公平的最後一道閘門。

如果把整個司法機關比作一家股份公司,那麼,公安機關類似於“經理”的角色,是各項工作的執行者,檢察機關是“監事”的角色,不僅要監督公安機關的辦案質量,同時也監督法院的審判活動。而法院則是“董事長”,對於事務有最終決定的權力。而人民代表大會,則類似於“股東會”了。當然,這樣的比喻並不完全準確。

公安部和最高法都是最高司法機關,一般情況下並不辦理具體案件,主要的職責是對下級機關進行工作指導。對於新出台的刑事法律,或者是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問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往往會聯合發佈司法解釋,統一認識,便於下級機關執行。這一次,關於“醉駕”的問題,兩大司法巨頭並未達成完全的共識,而作為“監事”的最高檢,一直保持沉默,遲遲未作響應。

“醉駕入刑”,早在《刑法修正案(八)》審議的時候就引起了強烈的爭議。現階段最高法與公安部的不同聲音,不過是立法階段意見分歧的延續。因為,任何一部法律,一個條款,都不可能做到絕對的正義、公平,也不可能保護所有人的利益,得到所有人的認可。

《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各地司法機關為追求新聞效應,一窩蜂地搶辦“醉駕第一案”,出現了一些矯枉過正的現象,令人擔憂。打擊“醉駕”是司法機關一項長期的工作任務,同時也是司法機關眾多工作當中的一項。對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毫無疑問不僅僅是“醉駕”,還有搶劫、傷害、強姦等暴力性犯罪以及職務犯罪行為。司法資源是有限的,如果將有限的資源過度集中於打擊“醉駕”,勢必會影響到其他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從而損害到社會的整體利益與司法的均衡。從這個角度來看,給“醉駕入刑”潑點冷水,讓執法者從狂熱中清醒一下,是非常必要的。

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當前注重的是“從嚴打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治安和人民羣眾利益的犯罪。對於犯罪性質尚不嚴重,情節較輕和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認罪、悔罪,從寬處罰更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從“醉駕”的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來看,毫無疑問不屬於“嚴厲打擊”的範疇。如果把工作重心和注意力集中在“醉駕”上,與當前的刑事政策是不一致的。

“醉駕”當然是應當打擊的,但是,打擊方式顯然不只定罪量刑一種。“一刀切”的處理方式過於簡單,不一定有利於社會的穩定,甚至可能會造成負面的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律後果,並不僅僅只是“醉駕者”失去幾個月的人身自由這麼簡單。對於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員(例如執業醫師、律師),定罪會導致他們失去執業資質(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吊銷其資格證,《執業醫師法》第十六條,《律師法》第四十九條),如果是中共黨員,還將被開除黨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如果是公職人員的身份,則面臨被辭退、開除。

這樣一來,醉駕者除了名譽受損、自由受限,還要面臨今後失去收入來源和發展空間的窘境。這些失去正當職業和收入來源的醉駕者,在迴歸社會後,他們的家庭也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從而釀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形成新的不穩定因素。最終,這種不利的後果還是轉嫁給了社會。僅僅只是一次“醉駕”而已,並沒有造成現實的危險,卻承擔如此嚴重的責任,這不符合“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刑事政策。

有人認為,只有提高醉駕者的犯罪成本,才能起到震懾作用,杜絕醉駕行為的出現。這種願望是良好的,但是往往事與願違。“罪刑相適應”是刑法的基本原則。超出必要限度的處罰,短期內可能會產生明顯的效果,但是從長遠來看,只能説貽害無窮。古今中外的司法實踐均可以證明,重刑並不是維護社會穩定的有效手段,甚至是“飲鴆止渴”的短期行為。只有罪行與處罰的適度均衡,才能有效地打擊和預防犯罪。

我們假設一種情形:某日,甲由於沒打算開車出門,就多喝了幾杯。深夜,家裏老人或者小孩突發疾病,情況危急,120急救車來回路程較遠(或者最近的醫院急救車上其他地方了),也打不着出租車,病人再不送去醫院可能就危險了。甲知道醉駕是犯罪,但是他別無選擇,只有開車送病人去醫院,一路上都很小心,沒出什麼事,這時,他被交警攔下了。

上面這個案例雖是假設的,但是現實生活中完全有可能發生在你我身邊。如果我們就是這個“甲”,最終被定罪判刑,丟掉工作,會不會覺得“醉駕一律入罪”的法律缺乏合理性呢?我們是不是也會呼籲司法機關“區別對待,慎重穩妥”處理呢?

“醉駕入刑”是否合理,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驗證,現在下結論似乎為時過早。現行法律應當得到尊重和嚴格執行,這一點毋庸置疑。法律在實施的過程中,司法機關應當擱置爭議,維護法律的統一和權威,儘快拿出一套有效的實施方案,避免下級機關無所適從。“醉駕入刑”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立法機關應當及時對法律做出修訂,維護法律的權威。

2011年5月18日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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