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法院判決:“高收低租、長租短付”模式,虧損經營“長租房”租賃業務涉嫌合同詐騙,改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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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法院判決“高收低租、長租短付”模式虧損經營“長租房”租賃業務涉嫌合同詐騙,改判七年。 
案號:( 2022 ) 浙刑終 20 號,判決時間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原公訴機關杭州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 (原審被告人) 楊某,女,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東。因本案於 2019 年 10 月 30 日被刑事拘留。 
辯護人高恆、高太領,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葉某某、楊某、王某犯合同詐騙罪一案,於 2021 年 12 月 3 日作出 (2020) 浙 01 刑初 157 號刑事判決。楊某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閲卷、訊問被告人並聽取辯護人意見。現已審理終結。 
2018 年 3 月左右,被告人葉某某、楊某、王某經商議後決定 合夥在杭州經營“長租房”租賃業務,採用從房東處長租毛坯房進 行裝修後再出租給租客的經營模式。在經營過程中,因面臨巨大市場競爭壓力,其收房及出租均面臨困難導致虧損難以為繼,三人在無自有資金繼續投入的情況下決定採用“高收低租、長 租短付”模式虧損經營“長租房”租賃業務。三人均參與租賃業務其中由葉某某制定獎懲制度併為主負責日常經營,楊某負責行政及財務記賬,王某主要 負責後勤、售後等。 
2018 年 6 月左右,三被告人先後以上海卧**絡科技有限公司 及杭州分公司名義, 對外宣傳、打造、經營“*客租房”品牌,由公司業務員經辦租賃業務,並藉助房產中介人員租入及出租房屋。在與房東、租客簽訂 合同的過程中,三被告人利用房東與租客間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以高於市場價的價格從房東處租入房屋,並簽訂房屋託管合同,支付一個月租金的押金並向房東提供月付、二月付及季付租金選擇。同時,與相應租客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收取一個月租金的押金,並向租客提供月付、季付、半年付、年付租金選擇。出於租金優惠及業務員引導等因素,絕大部分租客選擇半年付或年付 (換算成月租金均大幅低於公司租入價格)。與此同時,業務員根據業績賺取底薪、提成及獎金,中介人員賺取中介費。三被告人在明知虧損經營的情況下,為維持公司運營及佔有、使用租金,通過業務員薪資考核方法等方式指使業務員不斷高價租入新房屋並快速低價出租回款,導致虧損不斷擴大。2019 年 10 月 26 日,杭州市公安局錢塘新區分局接錢塘新區建設局線索移交,於同月 29 日以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同日三被告人在杭州市濱江區浦沿派出所協商租金處理事宜,接民警電話後如實告知位置,後被趕至現場的民警傳喚到案。 
至案發,被告人葉某某、楊某、王某從房東處陸續租賃 5000 餘套房屋,騙得租金、押金共計 4000 餘萬元,造成房東及租客重大經濟損失。 
原審判決如下:被告人楊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 80000 元。 
被告人楊某上訴及其辯護人分別提出不構成詐騙罪,且數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合同詐騙中的受害人是特定的,是可以確定的,在此情況下,應當將全部受害人查清並核實。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以及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精神,本案經過偵查的延期,審查起訴階段兩次退查,甚至法院階段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審計,並已經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合同詐騙的數千被害人未找到或未一一對應查實,屬於典型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偏概全,有罪推定,適用法律錯誤。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 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評判如下: 
1.關於三被告人長租短付、高收低租行為的定性。經查,三被告人的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原判認定三被告人的前述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並無不當。2.關於合同詐騙罪犯罪數額的認定。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針對犯罪數額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楊某、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 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用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三被告人經傳喚到案,可以自動投案論,到案後如實供述合同詐騙罪的主要罪行,配合公安機關偵查,具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減輕處罰。鑑於三被告人到案後能積極退贓,減少本案造成的損失,對三被告人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應構成合同詐騙罪自首並要求從寬處罰的相關意見成立,予以採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 判決如下: 
撤銷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 浙 01 刑初字第 157 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葉某某、楊某、王某的量刑部分,維持判決的其餘部分。 
被告人楊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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