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學生申請市法律援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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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法律援助條例中對於外國人法律援助沒有明確規定。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相關解釋及我國同許多國家簽訂的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或者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對外籍人員也可以施以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細分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和民事案件法律援助:

外籍學生申請市法律援助的條件

根據199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中的第四款“對人民法院根據案情認為確需律師辯護、符合下列條件的刑事被告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行政機關應於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三日內,指派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

(一)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二)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託辯護人,而該被告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四)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五)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有問題,有可能影響法院正確定罪量刑的”的規定,外國人可以在中國獲得刑事法律援助。

對於民事法律援助,我國同許多國家都簽訂了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或者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其中大多對對方公民到另一方國內申請法律援助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外國籍、無國籍人士在我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應當根據其所屬國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共同簽署的多邊或雙邊司法協助條約規定的條件、程序或根據互惠原則,向我國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外籍學生如果能出具相關的經濟困難證明,應當可以在我國獲得民事法律援助。

踏入我國的土地就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同時,也將受到我國法律法規的保護。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要對不遠萬里來我國求學的外籍學生一視同仁。對於確實經濟條件困難,生活難以為繼的外籍學生如果達到我國法律援助的條件,我國將會根據其所屬國與我國共同參與的國際條約和互助條約對其進行一定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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