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壓供用電合同(官方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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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壓供用電合同(官方範本)

上海市高壓供用電合同(官方範本)

供電方(供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___

供電方(供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費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户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用方在訂立本合同時已閲讀並充分了解《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有關內容,並同意遵守。

一、用電地址、用電類別: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 (工業/非工業/農業/商業/賓館)

3、用方休息日:_______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 電源,採用 (單/雙/多)路電源向用方供電。

用方的正常運行方式: (二常互為備用/二常互不備用/二常一備/二常一保/一常一備/一路常用)

2、供電電源:

(1)常用電源

①供方以_____千伏_____線路,向用方變配電站供電。

②用電容量為_____伏安,其中受電變壓器容量____伏安/台,_____千伏安/台;受電高壓電動機____千瓦/台,______千瓦/台。

③供方與用方的產權分界點在____處,該分界點的緊固件屬於(供方/用方) 產權分界點電源側的資產屬於供方; 產權分界點負荷側的資產屬於用方(但在用方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負荷管理裝置屬供方資產)。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附件一)。

(2)常用/備用電源

①供方以____千伏____線路,向用方變配電站供電。

②用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其中受電變壓器容量____千伏安/台,____千伏安/台;受電高壓電動機_____千瓦/台,_____千瓦/台。

③供方與用方的產權分界點在_____處,該分界點的緊固件屬於 (供方/用方)產權分界點電源側的資產屬於供方;產權分界點負荷側的資產屬於用方(但在用方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負荷管理裝置屬供方資產)。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備用/保安電源

①供方以____千伏____線路, 向用方變配電站供電。

②用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 其中受電變壓器容量____千伏安/台,____千伏安/台電高壓電動機____千瓦/台,_____千瓦/台。

③供方與用方的產權分界點在____處,該分界點的緊固件屬於 (供方/用方),產權分界點電源側的資產屬於供方; 產權分界點負荷側的資產屬於用方(但在用方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負荷管理裝置屬供方資產)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詳見附件一)

3、用方採取下列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安全生產產生的影響:

a.自備發電機/UPS 千瓦,安裝在供電電源與自各電源閉鎖的聯鎖方式為 (電氣/機械),用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b.非電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 。

4、常用電源與 (常用/備用/保安電源之間不得並列運行,電源之間的聯鎖採用 (電氣/機械)聯鎖,並安裝在_________,未經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方應向用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電秩序,供方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方願意配合。

3、用方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且諧波源負荷、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對電能質量方必須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控制範圍,否則積極採取措施使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四、 用電計量

l、供方按國家規定的電價類別對每路電源分別安裝用電計。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方結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裝置參數如下:_____________

3、設在用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和負荷管理裝置的安裝、移動、檢驗、拆除、加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方辦理, 用方願提上的方便, 並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供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更換, 並按規定週期委

電源名稱

供電電壓/量電電壓

(KV)

計量設備 規 格 精度 (級) 計算倍率

有功電能表

無功電能表

CT

常用電源

PT

有功電能表

無功電能表

CT

常見/備用

電源

PT

有功電能表

無功電能表

CT

備用/保安

電源

PT

電能表強制檢定站進行校驗。用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有故障應及時通知供方, 由供方負責處理。用方認為供方裝設的計電能表不準時,可按規定向電能表強制檢定站提出校驗申請。用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在接到檢驗結果後l 5 個工作日內,向上海市技術監督局申請檢定。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l、計價依據及方式:

(1)供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 向用方定期結算電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 發生電價調整時, 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計價方式:

a. 常用電源電費計算執行兩部制分時電價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基本電費按最大需量計算,電度電費按分時電度電價計算。備用電源執行單一制電價,電度電費按峯價計算。

b. 用方電費結算執行單一制電價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0. 9/ O. 85)。用方送入供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申請,調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額,供方在5 個工作日內應書面答覆(超過5 個工作日末予答覆的, 視作同意), 若同意則按新限額計算。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方應在每月 日定期抄表,並按期向用方收取電費。

(2)用方同意在收到繳費通知後 個工作日內全額交清電費。供方委託 銀行向用方電費開户銀行劃撥電費。每月分三次劃撥, 即每月6 日、16 日、26 日按全月電費的三分之一左右劃撥, 並於次月6 日結清當月全部電費。根據需要, 雙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

3、用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爭議時,同意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照本合同第十條處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支付違約金,扣除違約金後的剩餘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費時,所欠部分電費從到期應付之日起繼續計收違約金。

六、調度通訊

1. 雙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雙方約定:用方 設備由供方調度。根據需要, 雙方可另行簽訂電力調度協議。

2、雙方約定採用錄音電話方式保持相互之間通訊聯繫:

供方電話(錄音):_________________

用方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

錄音電話的內容作為分析事故的依據之一。

七、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按本合同第二條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運行維護管理。

2、用方受電總開關繼電保護裝置應由供方整定、加封並按規定週期校驗, 用方不得擅自更動。

3、除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對方分管的供用電設施。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時而必須操作的,事後應在2 小時內通知對方。

4、安裝在用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設備,由供方負責維護管理, 用方負責保護並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方應及時通知供方。

5、在供用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用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雙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八、其他約定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方按《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對用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時,用方應予配合。用電檢查人員

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方應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2、用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用電電氣事故時,應及時向供方報告。供方應參與事故的分析並協助用方制定防範措施。

3、按國家規定,供方應在用方處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用方應予以配合。

4、用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 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5、用方對受電裝置一次設備和保護控制裝置進行改造或擴建時,應到供方處辦理手續, 並經供方書面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

6、用方安裝不併網自備發電機組時,應具有防止在電網停電期間向電網倒送電的安全措施, 經供方同意後方可投入運行。用方安裝併網自備發電機組的, 供用雙方應根據有關規定另行簽訂《併網協議》。

7、用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分户、並户、銷户、改壓、改類、更名或過户)時,應事先到供方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未經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用方在其用電地址內將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轉讓時,應通知承租人或受讓人向供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 並提供必要的供電通道或變配電站站址。

9、供、用電雙方任何一方改變法定地址,電費開户銀行、帳號、税務登記號時, 應於一周內書面告知另一方。

九、違約責任

1、供方違約責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電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二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供方的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二承擔賠償責任。

(3)供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二承擔賠償責任。但對有下列況之一的, 供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 用方自身的過錯;

② 多路電源供電只停其中一路電源,而其它電源仍可滿足保安需要;

③ 用方有自各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

④ 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

⑤ 由於不可抗力引起電力運行事故。

2、用方違約責任

(1) 由於用方的責任造成供方對外停電,用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方責任便事故擴大部分的責任。

(2)由於用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甘用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損害的,用方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用方不按期支付電費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按下列規定計算:

(4) 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5) 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方可依法按規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違約金,停電引起的損失由用方自行承擔。

(6)用方願遵守《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如有違反,供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用方加收違約使用電費。

(7)用方違反其他約定第8 條之規定,擅自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電網運行對第三方產生的一切風險由用方承擔,且因轉供或引入電源引起的供方損失也將由用方承擔。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和解。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本經調解或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供電時間

a .已受電用户在本合同簽約生效後,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電。

b .用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後,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電。

十二、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在雙方簽訂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等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規定執行。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此前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或協議自行終止。

3、本合同一式____份, 雙方各執_____份。

4、本合同的簽約地為 。

5、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a. 附件一: 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b. 附件二: 供電方違約賠償辦法

供電人:( 蓋章)_________

簽約人:( 簽章)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供電人:( 蓋章)_________

簽約人:( 簽章)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一:

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附件二

供電方違約賠償辦法

1、因供用電合同中供方違約責任第( 2)項原因造成用户方損失的,供方按用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5 倍(單一制電價為4 倍)賠償。

用方在停電時間內的可能用電量按照停電前用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的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停電小時。

對停電責任的分析和停電時間及少供電量的計算,均按供電企業的事故記錄及《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辦理。停電時間不足l 小時按1 小時計算,超過1 小時按實際時間計算。

2、因供用電合同中供方違約責任第(3)項原因造成用方損失的,供方按用方在電壓不合格的累計時間內所用的電量,乘以用方當月用電的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電壓變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方自備並經供電企業認可的電壓自動記錄儀表的記錄為準,如用方未裝此項儀表,則以供電企業的電壓記錄為準。

3、供電頻率超出允許偏差,給用户造成損失的,供電企業應按用户每月在頻率不合格的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當月用電的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户自備並經供電企業認可的頻率自動記錄儀表的記錄為準,如用户未裝此項儀表,則以供電企業的頻率記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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