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低壓供用電合同(100KW - 及以下)(官方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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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低壓供用電合同(100KW 及以下)(官方範本)

上海市低壓供用電合同(100KW 及以下)(官方範本)

供電方(供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

供電方(供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電費開户銀行: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户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用方在訂立本合同時已閲讀並充分了解《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有關內容,並同意遵守。

一、用電地址、用電類別: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 (工業/非工業/ 農業/商業)

3、用方休息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 380 伏電壓的電源。

2、供電電源:______________

a.常用電源

供方經公用變壓器,採用 (架空線/電纜)向用方供電。用方核准用電容量為_____千瓦(具體用電設備見附件一)

b.備用電源

供方經公用變壓器,採用 (架空線/電纜)向用方供電。用方各用用電容量為____千瓦,其與主供電源採用 (機械/電氣)聯鎖,不得並列運行。

3、用方採取下列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安全生產產生的影響:

a.用方自備發電機____台,總裝機容量____千瓦。與網供電源採用 (機械/電氣)閉鎖,用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b.非電保安措施是______。

4、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二(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方應向用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電秩序,供方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方願意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方按國家規定的電價類別對每路電源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方結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裝置參數如下: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度表為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用於計量 (動力/照明)用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處,安裝約有功電度表為______安培, 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_。用於計量 (動力/照明)用電量。

3、設在用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和負荷管理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檢驗、拆除、加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方辦理,用方願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並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供方在用方新裝、換裝及電能表強制檢定站現場校驗後的用電計量裝置應加封。用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籤章。

供方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更換,並按規定週期委託電能表強制檢定站進行校驗。用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方,由供方負責處理。用方認為供方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可按規定向電能表強制檢定站提出校驗申請。用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在接到檢驗結果後15 個工作日內,可向上海市技術監督局申請檢定。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及用電電價:

(1)供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方定期結算電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 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電價:

供方對用方執行單一制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方應在每月_____日定期抄表,並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方收取電費。

(2)用方同意在收到繳費通知後_____個工作日內全額交清電費。供方委託_____銀行向用萬電費開户銀行劃撥電費。每月分三次劃撥,即每月6 日、16 日、26 日按全月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劃撥,並於次月6 日結清當月全部電費。

根據需要,雙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

用方應按國家規定,向供方存出電費保證金和電錶保證金。用電終止時,供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3、用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爭議時,同意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處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支付違約金。扣除違約金後的剩餘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費時,所欠部分電費從到期應付之日起繼續計收違約金。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雙方協商確認:

a.常用電源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__處;

b.備用電源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__處;

產權分界點電源側資產屬供方,由供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負荷側資產(除供方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及總熔絲箱)屬用方,由用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除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對方分管的供用電設施。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的,事後應在二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用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用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供方、用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其他約定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方按《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對用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時,用方應予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方願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2、用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3、用方需新裝、增加或更換自備發電機組應向供方申請並經審核同意。

4、用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分户、並户、銷户、改壓、改類、更名或過户)時,同意事先到供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5、未經供方許可,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用方在其用電地址內將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轉讓時,應通知承租人或受讓人向供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提供必要的供電通道或變配電站站址。

6、供、用電雙方任何一方改變法定地址、電費開户銀行、帳號、税務登記號應於一周內書面告知另一方。

八、違約責任

1、供方違約責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電,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按附件三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供方的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三承擔賠償責任。

(3)供方發生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三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用方自身的過錯;

② 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 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

③ 由於不可抗力引起電力運行事故。

2、用方違約責任:

(1)用方不按期交清電費,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之日止,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① 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② 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經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方可依法按規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違約金, 停電引起的損失由用方自行承擔。

(2)用方願遵守《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行為。如有違反, 供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用方加收違約使用電費。

(3)用方違反約定事項第5 條之規定,擅自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電網運行對第三方產生的一切風險由用方承擔,且因轉供或引入電源引起的供方損失也將由用方承擔。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和解。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供電時間

a.己受電用户在本合同簽約生效後,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電。

b. 用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後,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電。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 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 在雙方簽訂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之前, 本合同繼續有效。

3、 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 本合同未盡事宜,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上海市電力公司供屯營業細則》等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 則按新規定執行。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此前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或協議自行終止。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 雙方各執____份。

4、本合同的簽約地為 。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 附件一:用電設備清單

b. 附件二: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c. 附件三:供電方違約賠償辦法

供電方: (蓋章)___________ 用電方: (蓋章)___________

簽約人: (簽章)___________ 簽約人: (簽章)___________

簽約時間: 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時間: 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一:

用電設備清單

附件二:

供電接線產權分界示意圖

附件三:

供電方違約賠償辦法

1、因供用電合同中供方違約責任第(2)項原因造成用方損失的,供方按用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 倍(單一制電價為4 倍)賠償。

用方在停電時間內的可能用電量按照停電前用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的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停電小時。對停電責任的分析和停電時間及少供電量的計算, 均按供電企業的事故記錄及《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辦理。停電時間不足1 小時按1 小時計算, 超過1 小時按實際時間計算。

2、因供用電合同中供方違約責任第(3)項原因造成用方損失的, 供方按用方在電壓不合格的累計時間內所用的電量, 乘以用方當月用電的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電壓變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 以用方自備並經供電企業認可的電壓自動記錄儀表的記錄為準, 如用方末裝此項儀表,則以供電企業的電壓記錄為準。

3、供電頻率超出允許偏差,給用户造成損失的,供電企業應按用户每月在頻率不合格的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 乘以當月用電的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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