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臨時公約(一)

來源:法律科普站 7.51K

業主臨時公約(一)

業主臨時公約(一)

為了加強住宅區管理,保持物業的完好、美觀,維護業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創造一個舒適、安全、清潔、優雅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家和浙江省________市有關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簽訂本業主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一、總則

第一條 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是該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授權及有關規定對住宅區的房屋、公共設施居住秩序等事務行使管理權。

第二條 公約雙方應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享有本契約明的各項權利並應知曉對自己的行為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雙方在遵守本公約的同時,還應嚴格執行國家及___省________市有關政策法律和法規的規定。

二、管理公司的職責

第三條 住宅區內的公用部位、公用設備、公共設施的使用管理、維修和更新。

第四條 按約定進行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並收取合理費用。

第五條 住宅區內公共區域環境清潔衞生。

第六條 住宅區內公共綠化的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 對住宅區內的各種車輛(包括機動和非機動車輛)進行管理。機動車輛除消防、救護、警備、清潔、殯葬和特許的車輛外,其他未經許可,一律不準駛入住宅區。各種車輛(包括自行車、三輪車等)實行定點停放。對停車場的停放車輛按物價局批文收取車位場地租用費。

第八條 安排管理員和保安人員對住宅區及消防設備設施進行日常巡視、做好住宅區內的治安消防工作,對違章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

第九條 對住宅區內的商業服務網點等配套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條 接受業主監督,及時處理各類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執行諸如裝修、外來人員等公眾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積極創造條件,提供個性化服務。

第十三條 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户檔案等資料管理。

第十四條 按規定向房屋業主、使用人和其他應交費用人收取有關管理費。收取的管理費單列項目,專款專用。年度費用收支情況張榜公佈,接受有關部門和交費人監督。對逾期不交的管理費者,可發催款通知,對拒交或無理不交者,可訴諸法律。

三、業主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條 業主擁有對其名下物業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第十六條 業主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第十七條 業主可與其他業主共同使用樓宇和住宅區的公用部位,共用設施(包括樓梯、走廊通道、電梯、消防、供水排水系統等)。

第十八條 業主對物業公司的各項管理活動,擁有監督和建議權。

第十九條 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擁有法律規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條 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規定。

第二十一條 委託物業公司管理該小區並遵守物業公司根據政府有關政策制定的各項具體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物業損壞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的,由物業公司報請區級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代為維修,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承擔並按規定分攤。

第二十四條 當業主自用部位發生火災、水管爆裂等可能嚴重危害業主本人和其他業主人身安全和財產利益的事件,或業主發出求救信號或啟動家庭救助報警系統時,物業公司有權在緊急聯繫無效前提下,進入私用部位進行必要的搶險、搶修。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業主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 業主在裝修和使用屋頂花園時,須按管理處裝修管理規定操作。不得擅自改動公共設備,不得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使用時不得影響周邊其他業主的日常生活

第二十六條 費用

1.按規定繳納物業公司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分擔維修基金

2.使用本小區內有償使用的公用、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場地等,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3.委託物業公司對其自用設備、自用部位和毗鄰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應支付相應費用。以上費用應根據規定或雙方的約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七條 在本物業範圍內,業主或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損壞、變更房屋承重結構和外貌(外牆、外門窗、陽台、屋頂和底層等部位的顏色、形狀、規格)。

2.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功能、佈局等。

3.私自佔有或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公用設施或移裝、拆除、改造共用設備,改變其使用性質。

4.以任何形式封閉陽台,引入上、下水管線和龍頭,安裝防盜窗(欄杆)及室外衣架。

5.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頂或其它場所搭建任何建築物、構築物,包括光蓬、雨蓬及其它地上定著物。

6.踐踏草地、侵佔綠地、毀壞綠化、損壞園林建築設施。

7.隨意在公共部位堆放雜物、亂倒垃圾,將雜物投入排水管至使堵塞損壞及高空擲物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危險的行為。

8.在小區內任何地方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

9.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安全、財產傷害的寵物。

10.排出有毒、有害的廢氣或者發出超過國家標準的噪音。

11.飼養犬類的業户必須向政府部門申領養犬許可證,接受每年一次的狂犬病疫苗注射,並前往管理處登記註冊。

12.隨意停放車輛,佔用小區內的道路、場地等。

13.違反法律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及毒品

第二十八條 業主之間應互助友愛,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當相鄰業主有正常維修的時候,應予以配合、支持。

第二十九條 裝修時,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事先告知物業管理公司、違規、違章裝修的必須及時糾正,恢復原狀,造成他人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包括搬家垃圾)應用袋裝好,按指定時放到指定地點。

四、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凡違反本業主公約或有關政策法規的行為,物業管理處有權制止,並報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因瀆職或失職,故意刁難住户、徇私舞弊、亂收費、亂罰款、工作失誤給住户造成損失的,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五、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公約在本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後,通過業主代表大會重新修訂,屆時本公約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公約可依據有關法律、政策修訂或補充,也可由住宅區20%以上業主提出,小區業主投票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公約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對業主及其同住人產生相同約束力,業主對其同住人的行為負連帶責任。

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蓋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業主:(蓋章)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