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入股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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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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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入股協議書
合夥人入股合作協議書合夥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為保護合夥人的合法權益,經合夥人協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為了促進朋友之間的友誼和加強經濟技術合作,充分發揮和利用個人的富餘資金,以及掌握的技術和市場信息,較好地進行經濟合作,以達到促進友誼和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資創辦
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項目地址:
。 第三條 出資比例 各方出資所佔比例為:出資總額為:
元,甲方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
%;乙方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
%;丙方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
%。 第四條 利潤分配與債務承擔 1、利潤分配:盈利的80%用來合夥人分紅,分紅按合夥人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來分配,其他的20%留作項目的擴展資金和維護項目的正常運行。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履行相同義務,風險共擔)。新入夥的合夥人對入夥前項目的所有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申請退夥: a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b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退夥; c 發生非主觀之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經營之事宜。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項目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項目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對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並按實際營業情況退回入夥時的出資金額。如盈利,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並退回出資金額;如虧損,則按照出資比例計算應承擔的債務,在出資金額中抵扣,將款項退回退夥一方。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c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項目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