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 - 財產份額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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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 財產份額轉讓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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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LP轉讓有限合夥企業的份額


此類轉讓應該與上面個人轉讓有限合夥企業份額的情形類似。企業法人按轉讓所得來確認收入,應該還可以繼續享受諸如國税公告[2015]81號文件中所規定的税收優惠,如果先決條件滿足的話。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企業股權轉讓合理避税的一個辦法就是先成立一個合夥企業,當然成立的合夥企業要去有税收優惠政策的地方成立,這樣就可以既按照合夥企業的優惠税收政策繳納所得税,也能享受地方優惠政策,一般來説是繳納税費百分比的返還,實現雙重優惠,合理合法地避税。以上就是“企業股權轉讓如何避税”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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