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生命尊嚴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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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生命尊嚴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平安生命尊嚴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訂立 

本“生命尊嚴提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之效力經附加於主合同後始生效力。 

第二條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給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間且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被保險人經本公司認可的醫院診斷確定為嚴重疾病末期,並經本公司醫師認定其所患疾病依現有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牀經驗其平均存活期間在6個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但申領以一次為限。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金額以申請當時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險金的50%為限,且同一被保險人依各保險合同所申領的“提前給付保險金”總額以人民幣10萬元為限。 

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後,主合同的保險金額、各項保險給付、保險單現金價值及續期保險費均按“提前給付保險金”與當年度疾病身故保險金的比例相應減少,該減少部分視為效力終止。 

第三條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 

1.主合同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被保險人户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及必要的檢查報告; 

5.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如認為必要可對被保險人的身體進行檢查,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條款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後,若主合同仍屬有效,則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項保險金受益人僅可申領減額後的保險金額。如被保險人未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則受益人的權益依主合同的規定辦理,不受本附加條款的影響。 

第五條 欠交保費及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六條 適用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附加條款: 

一、被保險人曾依本附加條款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 

二、主合同終止或已變更為減額交清; 

三、主合同為定期死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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