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變更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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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變更保險合同

我國的《保險法》一直將“誠信”作為基礎,保險人若要解除保險合同,可能對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保險人的利益有着直接影響,所以只有當法定的解除事由出現時,保險人才可以解除保險合同。那麼,保險法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方面呢?為了給你解答相關的疑惑,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您閲讀,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保險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保險詐騙罪的具體處罰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來認定,特別是對於不同的犯罪事實認定上,應當由公安機關在進行調查取證後來判決處理,具體情況下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的則可以判處緩刑,並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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