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保險合同如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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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合同的變更

汽車保險合同如何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由於訂立保險合同時所依據的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雙方當事人按照法定或合同規定的程序,對原保險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的行為。根據保險合同的內容,這種變更行為可分為主體變更、客體變更、條款變更等3種。一般而言,保險合同的變更是一種雙方民事行為,其生效的條件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提出變更書面申請,保險人同意後簽發批單或批註。少數屬單方民事行為,如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只需書面通知保險人即可,而不必得到保險人同意。

2)保險合同的解除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雙方當事人依法或依合同約定而提前終止保險合同的行為。保險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投保人解除和保險人解除兩大類。

《保險法》第1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從法律規定看,保險人得以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違約或違法行為。《保險法》在第16條、27條、35條、36條、53條和58條中分別規定了保險人在以下幾種情況出現時可以解除合同:

(1)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2)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保;

(3)投保方故意製造保險事故;

(4)投保方未履行對保險標的的安全責任;

(5)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

(6)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並超過年齡限制;

(7)人身保險合同中止後未能復效等。

除通過法律規定外,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有解除合同的約定,保險人也可以據此解除合同。保險合同一經解除,合同效力歸於消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復存在。但合同解除不影響原合同中爭議處理條款的效力,也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

3)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消滅合同確定的權利和義務行為。保險合同一旦終止,就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原合同中爭議處理條款的效力和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力不受影響。保險合同的終止,可以分為3種情況:

(1)自然終止。即保險合同因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的情況。

(2)義務履行而終止。保險事故發生後,由於保險人履行了賠付保險金的全部責任,導致合同終止。這裏的全部責任,是指發生了保險人應當按約定的保額全部賠償或給付的保險事故,保險人賠付後即承擔了全部責任。如果保險標的只是部分受損,保險人履行部分賠付保險責任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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