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存款協議書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存款協議書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存款協議書
為加強對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的管理,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銀行就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以下簡稱備用金)的管理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備用金屬於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依法繳存、保障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的專用資金,除發生《條例》第十條規定,以及《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備用金。
二、銀行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繳存的備用金,按照( )年定期、到期自動轉存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歸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所有。
三、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以繳納備用金的有關憑證設定擔保,銀行應在出具的備用金有關憑證上註明“專用款項不得擔保”字樣。
四、備用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執行:
(一)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情形需要使用備用金,負責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有關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指定銀行,並出具《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取款通知書》(以下簡稱《取款通知書》)。銀行根據書面通知和《取款通知書》,在與商務主管部門核對無誤後,從備用金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現金或轉賬方式支付給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勞務人員。
(二)發生《條例》第十條(四)項情形需要使用備用金,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有關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指定銀行,並出具《取款通知書》。銀行根據書面通知和《取款通知書》,在與商務主管部門核對無誤後,從備用金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現金或轉賬方式支付給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人員或單位。
(三)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終止經營並妥善安置外派勞務人員後,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向銀行出具書面通知和《取款通知書》,銀行將備用金退還給對外勞務合作企業。
(四)提供保函的指定銀行,應在收到書面通知和《取款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履行擔保責任。
(五)非以上規定的情形而出現備用金減少,銀行應承擔補足責任。
按照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方式執行時,對超出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繳存備用金數額的,銀行不承擔任何支付義務。
五、備用金使用後3個工作日內,銀行應將備用金使用的有關情況通知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商務主管部門。
六、銀行應每季度出具備用金存款對賬單一式兩份,分別發送給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商務主管部門。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銀行各存一份,複印件送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附註一:
存款原因(選擇其一)
1. 新設立( );
2. 備用金使用後補足到300萬元人民幣( )。
存款金額: 佰 拾 萬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寫:
附註二:
商務主管部門、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開户銀行基本信息
商務主管部門:
通信地址及郵編:
聯繫人:
聯繫電話:
聯繫傳真: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編號:
通信地址及郵編:
聯繫人:
聯繫電話:
聯繫傳真:
開户銀行:
通信地址及郵編:
聯繫人:
聯繫電話:
聯繫傳真: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 開户銀行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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