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通用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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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通用版合同

勞動通用版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________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________年的; (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同時,本合同第十八條第 (二)項規定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經濟補償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一)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條規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並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五條規定解除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的;  (四)除甲方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條第 (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條第 (四)、 (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約定: 爭議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及時協商解決;也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其它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市有關新規定不符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存入乙方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是甲乙雙方建立勞動關係、辦理用工備案、處理勞動爭議、續訂合同或辦理社會保險及流動轉移手續的依據,甲乙雙方應妥善保管。 甲方(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主要負責人) 簽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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