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 - 嚴控債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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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第28條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_____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但實際上,地方政府出於發展需要,還是採取多種方式融資,已經形成較大規模的地方政府債務。這些債務多數未納入預算管理,脱離_____和同級人大的監督,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為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按照疏堵結合、“開前門、堵後門、築圍牆”的改革思路,新預算法增加了允許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規定,同時從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規定。

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嚴控債務風險

1、限制舉債主體。新預算法第35條規定,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主體只能是經_____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

2、控制舉債規模。新預算法第35條規定,舉借債務的規模由_____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依照_____下達的限額內舉借的債務。

3、明確舉債方式。新預算法第35條規定,舉借債務只能採取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籌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舉借債務,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4、限定債務資金用途。新預算法第35條規定,地方政府舉借債務只能用於公共預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設投資,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5、列入預算並向社會公開。新預算法第14條和34條規定,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政府舉借債務的情況要向社會公開並作出説明。

6、嚴格控制債務風險。新預算法第35條規定,地方政府舉借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_____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_____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不僅解決了地方政府多年來舉債合理不合法的問題,也滿足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有利於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行為,有利於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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