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欠款離婚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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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欠款離婚後是否有效

婚內欠款離婚後是否有效

  結婚期間,丈夫侯先生向妻子借款10萬元用於開銷,可沒過多久兩人鬧起離婚,並約定侯先生歸還欠款,但前夫卻遲遲不願履行。陳女士將前夫告上法庭。日前,徐匯法院對這起離婚後財產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侯先生給付前妻陳女士10萬元。

  2006年8月7日,侯先生向陳女士借款10萬元用於個人開銷,並出具一份借條。2007年,雙方訂立自願離婚協議,協議中寫明,男方欠女方債務10萬元整,以男方寫給女方的借據為證。嗣後,侯先生一直未予歸還。

  侯先生辯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混同,雙方收入均為共同收入,即使借條存在,也不能證明借款事實已實際發生。且借條和離婚協議均是前妻以不法手段脅迫所為,並非自己的本意。

  法院審理認為,侯先生認為離婚協議系被脅迫書寫,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其提供的證人證詞也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其次,離婚登記需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登記機關辦理,難以確認侯先生在陳女士脅迫下達成自願離婚協議書的情況,因此對侯先生的該項辯解不予採信。

  解析:  婚內借條離婚後是否有效?這是一個很常見的法律問題,很多離婚當事人經常為此發生糾紛。鑑於新婚姻法規定對個人財產的性質不因夫妻關係存續時間長短而發生變化,婚內借條一般都會被法院作為有效證據採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證據。出具借條一方當事人對存在相反情形負有舉證責任,如舉證不力則承擔不利法律後果。為此,提示公眾,不要隨意因感情或者其他非真實債務原因向配偶出具借條或者欠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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