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制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破產重整制度

破產重整制度

    20077月新企業破產法實施以來,破產重整制度發揮了積極作用,特別是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通過破產重整獲得了新生,出資人、債權人以及上市公司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由於企業破產法實施時間不長,對破產重整制度這一新事物的理解尚存在不全面,不確切之處,比如,有人認為:新破產法對於債務的減免,不需要與債權人進行艱 巨的談判,也不需要相關部門作反覆動員和承諾,只需要依法申請法院重整即可。根據我對破產重整制度的理解和進行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實踐,覺得以上理解可 能有失偏頗,因而可能對破產重整工作產生誤導。為此,提出一點看法供討論。

   新破產法增加重整制度,是破產法修改的一項重要內容,老破產法也 有債務和解的法律規定,2005年我公司從事的上市公司吉林紙業的債務重組是根據老破產法的債務和解做的,債務重組取得了成功,並引入兩家戰略投資人,使吉紙獲得新生,並促進了當地經濟發展。這是第一例在法院主持下完成的債務重組。

   新破產法的重整制度比老破產法的債務和解有很多改進,如新破 產法的重整制度中增加了設出資人組小債權人組等。新破產法的重整制度較之老破產法債務和解很重要一點是,新破產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當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而重整計劃符合下列條件的(見破產法第八十七條),法院可以裁定批准。上述意見認為債務減免,不需要與債權人進行艱鉅的談判,也 不需要相關部門作反覆動員和承諾,只需要依法申請法院重整即可可能是依據這一條規定引申而來。

   在實踐中,我曾聽到過類似的説法,認為 破產法實施後,債務重組簡單了,只要債務人請評估機構評出企業的償債能力,並在清算條件下的償債率之上加兩個百分點,然後把償債能力分析報告發給債權人, 如果重整計劃未獲通過,法院強制裁定就行了。按這種思路去理解和實施破產重整會產生不良後果的,如某市某上市公司申請進入破產程序後,沒有做好債權人、 股東等利益相關方的工作,因而重整計劃表決未獲通過,法院即運用強制裁定批准,強制裁定後即引來了債權人與股東告狀。

   債務重組是一項十分復 雜而艱鉅的工作,它是債務人與債權人;債權人與股東;債權人、股東與戰略投資人;如果是國有控股企業,還涉及到作為控股股東的當地政府等多個利益相關方之 間的利益協調,各利益相關方之間的博弈,需要擔當財務顧問的中介機構善於運用相關法律以及證券市場的各種工具協調各個利益方,使債務重組的損失分擔合理、 公平;並對各方的利益儘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護,為此,要反覆與各利益相關方溝通,根據各方的意見設計和調整重整方案,並且通過溝通使各有關方理解和認可重整 方案,以爭取重整計劃獲得多數債權人和股權持有人的支持。

   新破產法八十七條對部分表決組未能通過重整方案,法院可以強制裁定批准,但法院對 強制批准十分慎重。法院不會簡單地根據重整計劃中普通債權的償債率高於清盤的償債率,即強制批准重整計劃。因為在實踐中,即使普通債權人的利益沒有得到保 護,甚至受到損害,也可以做到重整的償債率高於清盤的償債率。為此,法院要詳細瞭解:債權人的利益是否儘可能得到保護,是否存在債務人或戰略投資人為減輕 償債壓力而壓低償債資產的價值,是否存在大股東侵佔上市公司的利益問題未解決;要了解股東是否分擔了債務重組損失,出資人權益調整是否公平、公正;同時, 也要了解債權人不支持重整計劃的原因,債權人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債權人的要求不能滿足,是否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難?等等。總之,如果沒有對債權人以及各利益相關方進行艱苦細微的協調工作,要獲得法院的強制批准是不可能的。

   新破產法的重整制度與老破產法的債務和解對於債務重組同樣都要做艱 巨的工作,所不同的是,在新破產法的重整條件下,在進行了艱鉅的工作後,由於某些難以克服的困難影響了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或者由於某些債權人的不合理要 求阻礙了重整計劃的通過,法院將支持重整計劃而獲得強制批准,以免破產清算對社會造成很大損失。但是在老破產法條件下則不可能。這正是新破產法吸收國際經 驗增加重整制度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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